当前位置:首页 > 江苏省人民政府6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
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审核。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
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
算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
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
赔偿。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
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
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
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
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
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
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
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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