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四项管理制度
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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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枣矿集团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经营管理部工资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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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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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上饶市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出碴冲洗岩帮,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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