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2.12.12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申报工程验收。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监督机构对网上验收申请进行确认,并告知建设单位。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对网上申报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方案》,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签署验收相关质量文件;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表质量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竣工报告》;
(二)《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三)《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四)《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纪要》;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应在项目试运行前进行项目的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试运行条件进行评估,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
(二)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甩项或缓验内容书面报市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并征得同意;
(三)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已整改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系统安装工程已满足设计功能,并通过了相关检测、测试或认证。
1、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 ,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五)消防、防雷等对试运行影响的专项验收通过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验收或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批准使用)文件;
(六)必要的功能性检测、监测试验已完成,结论合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规划、消防、人防、安全、环保、档案等主管部门宣读专项验收监督意见;
(三)审阅试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宣读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 (六)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试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满1~2年后,当国家验收各项条件都满足要求后,由负责立项审批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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