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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生活主干知识 (按行为主体整合)
一、有关国家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国家的基本知识
1、国家的含义和根本属性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本质上讲,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也就是国体。国家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性质所决定的。如奴隶主占统治地位则国家性质是奴隶制国家,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是封建性质的国家。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占统治地位,是社会主义国家。 3、 我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领导实现。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符合我国国情。可以团结大多数人们。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根本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本质和优点: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③在我国, 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5、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民主主体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 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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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6、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势力。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7、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证国家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突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国家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重视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制度建设。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1、公民的地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要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间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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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2、我国公民与国家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国家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要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公民的权利: 我国的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基本政治权利)、政治自由、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行使政治自由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③监督权(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公民的义务: 公民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国家确保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政治生活中践行这项原则对国家提出的要求: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在政治生活中践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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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原则对公民提出的要求:公民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公民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政治生活中践行这项原则对公民提出的要求: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国家、集体也要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公民应正确处理自由与
法律的关系。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
6、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和方式之一:民主选举 (1)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是由以下条件确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 (2)选举方式——直接选举(县或县级以下的选举);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选举)。 等额选举 (正式候选额=应选额);差额选举(正式候选额>应选额) (3)各自优点: 直接选举——使每一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选择自己最信赖的当家人。 间接选举——适合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 等额选举——可以比较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缺点:限制了选民的自由选择,积极性受到影响。 差额选举——
提供选择的余地,被选举人形成相应的竞争,有助选民了解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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