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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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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大经发〔2008〕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用能单位。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报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实施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统计局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市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

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定期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济委员会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将节能目标纳入企业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区市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及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经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开展计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定工作。

(七)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八)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九)定期开展能源审计。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建立节奖超罚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节能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参与本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审查、评价、竣工验收和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县级及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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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大经发〔2008〕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用能单位。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报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实施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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