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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613号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2.2 招标内容 1.强制招标和可以不招标情形的区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 项目类别 具体规定 1.煤炭、石油、热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 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 项目类别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具体规定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通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顶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因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顶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因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暂估价的招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上述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标段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划分标段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 1)合法合规
合法合规是划分标段的首要原则,否则会给招标人带来法律风险。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避免标段划分过少,标段规模过大、资质过高而排斥竞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避免将标段划分过多,使每一标段均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标段的划分要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工艺衔接,避免因标段过多而发生大量的技术上的协调和责任扯皮。 2)责任明确
标段是构成建设合同的标的。如果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其责任与招标人或其它承包商的责任相互交错难以分离,是无法客观确定承包商的应尽义务和应有权利的,因此,责任明确是划分标段的重要原则,包括质量责任明确,成本责任明确,工期责任明确,环保责任明确,知识产权责任明确,安全责任明确等,其中质量、成本、工期是承包商的基本责任,承包商的上述基本职责在一个标段中能够被明确地认定,是划分标段正确与否的基本判定依据。 现就对承包商质量、成本、工期三大基本责任的明确.与标段划分的关系阐述如下:
①质量责任明确。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承包商的基本技术责任。质量责任可以划分为设计责任和施工责任,如果一个承包商既负责工程的设计又负责工程的施工,其对所承包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比较明确;如果一个承包商仅负责工程的施工,则显然其对图纸的错误只能负告知义务而不能负相应的质量责任,所以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
先必须分清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相对而言,明确仅负责施工的承包商的质量责任的难度会大一些;如果一个工程由几个承包商施工,则承包商的工作界面、质量责任更容易混淆,所以在划分标段时应该更重视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是否可以明确和如何进行明确的问题。基于不同工程的性质不同,其质量责任能够予以明确的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能够客观地划分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或通过相应的条款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明确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是标段划分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
②成本责任明确。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的成本责任是承包商的基本经济责任。所谓成本责任明确,指的是承包商成本和费用的支付范围明确,与标段划分也有内在联系。标段划分愈细,将会在承包商之间产生愈多的共同成本和共同费用,如建筑工程的大型临时设施等,标段划分不当导致承包商之间对成本费用的支付责任互相推诿的例子时有发生,所以能够明确承包商的成本责任也是标段划分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
③工期责任明确。所谓工期责任明确,指的是承包商在工期上尽可能地不受设计人或其它承包商完成工作进度的影响和制约,对于工期责任具有完全的控制力,标段划分愈细承包商在工期上受其它承包商的制约愈大,其工程责任亦愈难以确定。能够明确承包商的工期责任当为标段划分的重要前置条件。 3)经济高效
标段划分得愈细,招标人对工程的直接控制权愈大,并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通过对价格竞争最大化的手段更经济地发包工程。然而各个标段工程间的协调也愈难,协调风险相应愈大。同时,承包商的责任相对愈难以确定,所以标段细分比较容易取得相对经济的发包价格,然不易取得工程建没的高效率;采用设计施一并总承包的标段划分方法则较容易取得工程建设的高效率,但价格较高。所谓标段划分中的经济高效原则,就是指的要根据工程特点的自身条件平衡经济与高效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佳的标段划分方案,以合理地实施建设下工程,实现效率与经济的统一。 4)客观务实
客观务实指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标段的划分要充分考虑到被划分工程的特殊性,包括潜在的竞标对象的具体情况,建设方的财力和管理能力等一切客观的相关因素,从中找出决定标段划分方式的主要因素。只有努力尽可能地做到主观设想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这种没想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客观务实是划分工程标段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划分工程标段的全过程。 5)便于操作
包括招标的可操作性,即划分后的标段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标对象,可以形成合理的价格竞争;建设方管理的可操作性,即建设方有相应的力量或能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工程师协调好各个标段承包商之间在工程界面及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搭接关系;建设方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可操作性,即在设计图纸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建设方有能力和有客观条件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以控制工程的造价;以及使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可操作性,资金供应上的可操作性等。一般以单位工程为划分标段的最小单位,避免因工序划分而引起责任划分不清。 3.合同策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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