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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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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16:27:33

1.填补了安全卫生专门法规的立法空白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的意义在于填补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单独立法的空白,推动了劳动法规体系建设。更深层的意义则在于传递了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认识的理念。

2.“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转变使企业安全管理进入了重要的转型期

国会 法律

内阁 政令(施行令)

省 省 令

各省次官 通 知(告示)

局长、科长

/道/府/县条例(施行令) 行政指导

市/街道/村条例(施行令)

很多企业主从《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出台感受到了政府对安全的高度重视,意识到今后安全问题来不得半点马虎和麻痹。因为无论自己如何调整安全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法律都已经明确了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的首脑,首脑即为企业安全卫生总管。因此,安全与否已经不再单单是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而是法律责任问题了,必须树立“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经营理念。该法的出台推动了各个企业必须重新修正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使企业安全管理进入了重要的转型期。无数事实表明,只有企业主(经营者)真正重视安全了,才能在企业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才能积极主动地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化程度,才能使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目标落到实处。

2005年4月25日发生在日本的一起列车脱轨事故导致107人死亡,460多人受伤,其惨烈程度震惊中外,事故原因令人发指。简言之,就是由于企业高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增加列车发车频次、缩小发车间隔、增大员工劳动强度、实行对失误员工的高压管理、迟迟不安装最新的列车运行自动安全装置等多种因素导致驾驶员在超高速行驶于弯道时车辆失控脱轨。日本政府授权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经过两年多的细致调查后,确定了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不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劳动管理制度,在于经营层利润至上的错误经营战略。事故调查组公布的调查报告前所未有地直指企业管理体制,令人深省。2009年8月22日,已被“在宅起诉” 的公司前总经理对死难者家属发出忏悔说:事故的原因在于历任经营者。

3.是一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立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制定,既继承了以《劳动基准法》第5章为核心的已有法令、《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中的大量内容,又有诸多管理理念上的创新。如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界定、特别要针对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指导和财政援助、事故及危害预防不仅要确保实现最低水准的要

求还要向更高的标准看齐、要制定更具体的行动指南和标准等。

4.成为国际社会安全立法的典范

如前所述,在有关世界各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研究文献中,都会将日本作为示范国,对其立法情况进行介绍。日本尽管不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国家,但在《劳动基准法》及《劳动安全卫生规则》阶段就已经详细制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而且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其力度之大、频度之高,都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

5.极大地推动了本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发展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对广大企业主起到了警醒和推动作用,也增强了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更重要的是使劳资双方都更加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各自的行动准则及守法内容,极大地促进了安全局面的好转。查阅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历年事故统计信息,可以发现其年工伤死亡人数的明显降低趋势(篇幅所限略去该图表)。

6.配套法规的迅速形成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制定带动了配套规则、标准、指南等的制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使得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不断充实和完善。

进行上述日本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背景及特点的考察分析,对于不断完善我国今后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那就是首先应以解决当前实际工作中的最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确立我国今后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重点。即一是应立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顺畅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问题;二是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重存在的各相关方在目标-绩效—考核-权力-利益-发展链条上的博弈问题。 让劳资参与“矿难”的预防

-------------------------------------------------------------------------------- 发布时间: 2010-01-04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矿难频发,是一块压在人们心头的巨头。当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快乐中时,辽宁阜新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带走了214位矿工的生命。5月19日,河北承德再一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50名矿工生死不明。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报告,今年一季度,发生煤矿死亡事故503起,死亡人数高达1113人。这意味着,平均一个月163多起死亡事故,每天要发生5起多死亡事故。中国是个大国,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肯定较高,但一个行业这样“常规”地死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中国的各级政府的确无法忍受这种局面,已经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力求制止“矿难”的发生。一旦发生“矿难”,行政官员总是难免责任。陕西铜川矿物局局长因为1128矿难166人死亡而被撤职;辽宁省副省长因为阜新矿难而停职。问责的层级不可谓不高。四川奉节煤矿因瓦斯爆炸导致19人死亡,矿主及管理人员被捕。四川彭州宏盛煤矿因为去年11月19死

11伤的瓦斯事故,正矿长被判7年,副矿长6年。这样的刑事判决不可谓不严。对死难的矿工,赔偿金额通常为20万元左右,政府希望通过加大赔偿的额度让矿主们感到,“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处理,从源头上遏止事故。”这样的经济赔偿不可谓不多。可以说,从行政手段,到法律手段,到经济手段,政府无所不用。

然而,政府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在湖南的贵阳县,4月1日发生了一起事故,在当月的23日又发生了另一起事故,而且都是透水事故。这次出事的承德煤矿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前一次的事故就已经死亡了几十人。政府的措施不仅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制止“矿难”频发的现象,甚至无法让已经发生事故的煤矿吸起教训,防止“矿难”的再次出现。每天发生5起多死亡事故的统计数据也说明,政府的种种努力没有奏效。

事实上,煤矿行业是中国职业安全制度最健全的行业。在国内,提到任何社会经济问题,一个最常出现的原因是法律不健全,可在职业安全问题上少有人提及法律问题,因为我们有法可依。在2002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93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另外,我们还有专门的“煤矿安全规程”,其规定非常详尽,在网上有131页,有一章题目就是“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我们还有专门的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

设置了专门的法规,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煤矿还是事故频发!怎么办?政府还能做什么?当政府已经无计可施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可能发挥作用?能不能让政府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参与进来?

实际上,处理职业安全这样的劳动问题,世界上通行的不是仅靠政府监管的“一方”原则,而是要在同时充分让劳资双方参与进来,是劳资和政府一起来共同解决问题的“三方”原则。例如,国际劳工组织虽然是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但它与众不同的是,它是一个“三方”机构。每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各国政府不仅要派代表参加,同时各国的雇主组织与工人也要选派代表参会。国际劳工的理事会也是由政府理事、雇主理事和工人理事组成。

用“三方”原则处理劳动问题大有道理。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下,劳方和资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与政府的更是不尽相同。政府希望社会安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解决“矿难”频发的问题,他希望一次事故都不要出;企业当然也不希望出事故,但它还有经济目的,要赢利,要降低成本。这是企业之所以存在的原因。

各级政府力图用行政手段解决“矿难”问题,但有时候适得其反。如果政府动辄对煤矿企业“全面停产整顿”,企业只能冒险偷偷开工。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企业已经购买了安全设备却不投入使用,因为企业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花钱买设备,不是它自己认为在生产中必须使用这样的设备。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出事故。“全面停产整顿”意味着有些没必要停产整顿的企业也必须停产。当安全生产成为政府的职责时,企业的经济本能发挥强大的作用,使它忘却了自己本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方”原则就是要避免出现这类问题。在公共政策中,劳资的充分参与可以让政府在决策时考虑到各方的意见,兼顾各方的利益。只有这样制订的政策才能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劳资双方的配合,顺利地执行下去。否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的政策不管有多严厉仍然达不到效果。“矿难”的问题,政府只有和劳资充分协商,听取各方的意见,其政策才能真正地切实有效。

在“三方”中更应该强调劳资双方的作用。安全的隐患存在于日常的生产过程之中。政府的监管与检查无论多么稠密也无法天天时时地盯着每一个企业。要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有必要在每一个煤矿企业建立某种制度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中国也许可以尝试在企业建立一个类似欧洲“工作委员会”强制性的组织。让工人,特别是一线的工人选派代表参与其中。企业为了提高质量可以成立“全面质量管理小组”,为了职业安全也可以成立“全面安全管理小组”。在政府的关注下,只有发动企业基层劳资的力量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矿难”问题。

作者:李丽林(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 主任、副教授) 完善我国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

——以河南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 发布时间: 2010-01-05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王少波(北京物资学院劳动人事系 副教授)

内容摘要:发生在2009年的河南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我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的关注。本文在剖析我国现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垄断性;诊断和鉴定程序中对申请材料的不合理要求等;文章还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社会背景根源——社会转型;最后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职工申请选择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将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指定工作与组织鉴定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分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申请所需材料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关键词: “开胸验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据2009年7月19日新华网报道: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曾是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在该公司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打工期间,历经杂工、破碎、压力机三个工种,他说这三个工种都会接触到粉尘。2007年8月,他感觉身体不适,还有咳嗽、胸闷症状,随后一直当作感冒治疗。后来,张海超来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拍胸片检查,显示双肺有阴影,但不能确诊病情。意识到病情严重的张海超此后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胸科医院等各大医院就诊,几家医院均告诉他患上了“尘肺”,并建议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诊治。这时他怀疑就是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患上的职业病。为了确诊,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他先后在北京多家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为“尘肺病”。但由于张海超就诊的各大医院都不是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这些医院在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史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多种证明。当张海超去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他曾经工作过的振东耐磨公司却不愿出具有关证明手续,理由一是张海超并没有长期在企业里工作,而是时断时续;二是他离开振东耐磨公司后,又到中岳塑化公司上过班。在历经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耐磨公司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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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补了安全卫生专门法规的立法空白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的意义在于填补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单独立法的空白,推动了劳动法规体系建设。更深层的意义则在于传递了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认识的理念。 2.“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转变使企业安全管理进入了重要的转型期 国会 法律 内阁 政令(施行令) 省 省 令 各省次官 通 知(告示) 局长、科长 /道/府/县条例(施行令) 行政指导 市/街道/村条例(施行令) 很多企业主从《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出台感受到了政府对安全的高度重视,意识到今后安全问题来不得半点马虎和麻痹。因为无论自己如何调整安全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法律都已经明确了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的首脑,首脑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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