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QCRPHB-FP-299.001-2016华北大区EHS奖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03
Q/CRPHB-GE-299.012-2017
5 处罚
5.1 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5.1.1 经济处罚:对员工一般采取月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经理人一般采取上年收入比例考核的方式。
5.1.2 行政处罚:根据发生的事故责任性质,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5.1.3 对于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 处罚原则
5.2.1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事故,按照《华润电力 EHS奖惩管理标准》(Q/CRP-GE-208.004-2016)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另扣除责任单位2~3个月的月度绩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5.2.2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大区EHS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的结论,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依照本细则制定处罚方案,报EHS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处罚;按照《安健环目标责任书》相关标准,根据大区《安健环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年度安健环绩效进行评价与考核;对由政府部门、控股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处理意见严于本处罚方案的,按政府部门或控股公司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执行。
5.2.3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事故,由责任单位EHS部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区EHS部审核,经大区主管领导审批后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实施处罚。
5.2.4 发生人身未遂、二类障碍及以下事件,由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调查,5个工作日内报送责任单位EHS部,经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落实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罚,7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区EHS部备案。
5.2.5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事故责任涉及相关方的,根据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或安全协议的约定对相关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不得轻于本细则的规定,否则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5.3 一般事故 5.3.1 人身死亡事故
5.3.1.1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全部月度绩效,责任单位不得参与大区当年的任何评优活动,中断连续安全生产记录;
5.3.1.2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除6个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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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扣除4个月绩效工资;
5.3.1.4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2~4个月绩效工资;
5.3.1.5 给予事故次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1~3个月绩效工资。 5.3.2 人身重伤事故
5.3.2.1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责任单位不得参与大区当年的任何评优活动,中断连续安全生产记录;
5.3.2.2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除4个月绩效工资; 5.3.2.3 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3个月绩效工资;
5.3.2.4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2~3个月绩效工资;
5.3.2.5 给予事故次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除1~2个月绩效工资。 5.3.3 设备事故
5.3.3.1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扣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责任单位不得参与大区当年的任何评优活动,中断连续安全生产记录;
5.3.3.2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除4个月绩效工资; 5.3.3.3 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2~4个月绩效工资;
5.3.3.4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2~4个月绩效工资;
5.3.3.5 给予事故次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除1~3个月绩效工资;
5.3.4 一般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大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华润电力 EHS奖惩管理标准》(Q/CRP-GE-208.004-2016)的规定进行处罚。 5.4 人身轻伤
5.4.1 发生人身轻伤,扣除事件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合同3分,该责任单位的责任部门不得参加大区各种评优活动。
5.4.2 发生人身轻伤,对事件主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 5.4.3 对事件次要责任者扣罚2个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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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对事件单位的主要责任部门正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分管副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80%,负有责任的专业管理人员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
5.4.5 对事故单位次要责任部门正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分管副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40%,负有责任的专业管理人员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 5.5 设备一类障碍
5.5.1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扣事件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合同3分。 5.5.2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考核1500元; 5.5.3 给予事件次要责任者考核1000元;
5.5.4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直接上级考核1000元,对事件主要责任者间接上级考核500元; 5.5.5 对事件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考核500元,分管副职考核1000元,负有责任的专业管理人员考核1000元;
5.5.6 对事件责任单位次要责任部门正职考核300元、分管副职和负有责任的专业管理人员考核500元。
5.5.7 如所发生的设备一类障碍是由于单纯的设备原因,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经大区环境健康和安全部调查确认后,经大区分管领导同意可对相关人员减少考核或免于考核。 5.6 设备二类障碍
5.6.1 发生设备二类障碍,扣事件责任部门当月绩效合同3分。 5.6.2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考核600元。 5.6.3 对事件的次要责任者考核300元。
5.6.4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直接上级考核500元,对事件主要责任者间接上级考核200元。 5.7 设备严重异常
5.7.1 发生设备严重异常,扣事件责任部门当月绩效合同2分。 5.7.2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考核500元。 5.7.3 对事件次要责任者考核200元。
5.7.4 对事件责任者直接上级考核300元,对事件责任者间接上级考核200元。 5.8 设备异常
5.8.1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考核200元。 5.8.2 对事件次要责任者考核100元。 5.9 严重未遂
5.9.1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考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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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对事件次要责任者考核300元。
5.9.3 对事件主要责任者直接上级考核300元,对事件责任者间接上级考核200元。
5.10 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责任部门正职、副职及负有责任的专业管理人员是事故(事件)主要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时,按照考核事故(事件)主要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进行考核,不再重复考核。
5.11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每月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12 违章行为
5.12.1 大区高度重视反违章工作,对违章行为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项目公司要为每位员工建立违章档案,发生违章行为对违章者按照项目公司《安健环管理包》中的《反违章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并在违章档案中做好记录,年终汇总做为员工年度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5.12.2 上级单位在项目公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单位《反违章管理制度》加倍对违章者进行考核,并扣除违章者所在部门月度绩效合同2分。 5.12.3 项目公司对违章行为的考核另有规定的按项目公司规定执行。 5.13 其它
5.13.1 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按照大区《安健环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发生同责及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比照本细则5.3、5.4、5.5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13.2 发生对控股公司、大区市场形象、社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EHS事件时,扣责任单位月度EHS绩效3分。
5.13.3 项目公司未按政府、控股、大区的要求履行检查责任,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或检查治理没有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除项目公司当月安健环绩效1分。 5.13.4 控股公司和大区下发的制度、规定、措施、通报等,经检查发现一项未传达、落实,扣除项目公司当月安健环绩效1分。
5.13.5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或完全是非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可免于处罚。但如果虽因自然灾害或非本单位主要责任引起,由于本单位人员责任扩大事故,仍应酌情处罚。
5.13.6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除加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13.7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责任人及部门管理人员对事故调查采取抵制、护短或不承认态度时,大区EHS委员会将根据调查及技术分析给予认定,并对责任人及部门管理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5.13.8 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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