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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生其它费用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按实际业务归类 贷:现金(银行存款)/总公司往来 16、购进低值易耗品(设备查账) 借: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总公司往来 17、低值易耗品领用时: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18、购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总公司往来 19、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借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累折折旧(其它) 贷:累计折旧 20、退货给**公司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21、受托代销商品盘亏
借:待处理财务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受托代销商品(**商品) 22、盘亏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其它应收款(拟赔)
贷:待处理财务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公司领用物料用品是时 借:包装物
贷:总公司往来
借:营业费用--物料消耗
贷:包装物 24、月末结转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外支出 其它业务支出 25、月末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6、结转本年利润(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科目方向)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年末化转利润为(假设为盈利的例子,若为亏损,方向相反) 总公司做法: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分公司做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总公司往来
第四条:每月应报送地区和总部营运管理中心财务部的资料有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营业费用明细表 4﹑管理费用明细表 5﹑进销存表
6﹑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7﹑各项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8﹑工资表 9﹑资金表
10、客户往来明细表
第四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條 为了规范公司各合营公司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强化会计核算
和监督,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條 所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一部分 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條 各合营公司应按《会计法》的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设置相应的总分类账和
明细分类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條 以下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和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條 记账的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必须进行平行
登记。
第六條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会计
处理方法进行,相互可比的会计处理方法同前期必须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说明中予以披露。
第七條 公司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以公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以每年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具体分为季度﹑月份,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每月最后一日为结账日。
第八條 会计核算必须以货币计量,规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條 本公司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会计科目的编号及名称见附表。 第十條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
编号,不能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并应填列明细科目全称。
第十一條 严禁在法定账册之外设账或保留账外资金。
第十二條 本公司使用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 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三條 公司发生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最迟不应超
过30日)送交会计机构办理相关会计手续。
第十四條 会计凭证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制,保证字迹清晰﹑工整。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
第十五條 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应注意下列各点:
1.
严格按照如下规定的内容填制或审核取得的原始凭证:凭证的名称﹑填制
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
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对于填制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只能以一联作
为客户报销凭证,且每一联次必须连续编号,作废时,各联次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 6. 7.
发生退款业务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能以退职员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
款批准文件代替收据; 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果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或以复印件作为附件。
(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错误,应当视具体情况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凡金额填写错误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重开。 第十六條 记账凭证的管理: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严格按照以下内容填写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 填制的记账凭证除了结账和更正错误的情况下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按要求附原始凭证;
3.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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