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物由侦查员层报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扣押、没收。”针对此,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是:A、没有规定,办案民警自己把握。B、所队规定的标准。C、分局规定的标准。D、市局规定的标准。E、省厅规定的标准。F、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民警的回答是F,但也有不少民警选择A答案。座谈会的发言更让我们感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民警根据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来判定。有一个案例是有人雇车偷牛,涉案牛的价值为6千元,而机动车价值20万元,犯罪所得与涉案财物金额相差悬殊。不少一线民警均认为不应该扣车,而只能扣牛。理由很朴素,就是一头牛的价格和一部车的价格差太远,仅仅是偷了几千块钱的东西就要扣几十万元的财物,感觉不太公平。但当我们换一个问法,说如果是雇车偷古董或珠宝等价值高的财产时,是否扣车?民警们回答当然要扣车,因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太大了,作为作案工具的汽车肯定要扣。
在抓获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经查证是通过两部手机联络卖淫活动,其中一部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另一部为其朋友所有,当天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就借朋友的手机打了三个介绍卖淫的电话。作为牵线搭桥工具的两部手机是否都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有疑义,另一部朋友的手机是否也应扣押?民警对此看法并不相同,但最后还是扣押了,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它打了三个电话。当我们询问为什么打了三个电话就扣押,如果只
打两个电话是否也扣押?民警认为如果只打两个电话就不扣押,因为三次为多,我们不得不再次询问三次为多的认定依据,民警笑着说,没有依据,是他自己认为的。民警的回答,令我们感到非常吃惊。
此外,还有一例,某边防派出所抓获一偷渡组织,缴获偷渡船只。但由于派出所没有条件保管涉案船只,权衡再三后把涉案船只放了。
对涉案财物判定随意性的存在,有其主客观原因。虽然《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均有对涉案财物扣押、冻结等相关规定,但公安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案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使得有些案件的判定没有具体的依据。再者,各基层单位无论人力或物力都存在严重短缺,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作出取舍。就主观方面而言,某些民警满足于应付式地办案件,不注重学习提高,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得运用相关内容。当然,也不排除利益驱动以及监督不力导致的执法随意性。
(二)关于“及时返还”与退赃不规范
注重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今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趋势,在诉讼中及时确定并返还被害人财产,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得以恢复,而且也符合民法物权“物尽其用”的原则,使物权避免了因刑事诉
讼的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和功能的减损。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体现了对被害人财产保护这一要求。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9条都有此类规定。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出于对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而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无被害人财产确定及返还的具体措施,这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从调研中的座谈以及调研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这一“混乱”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规定的“及时返还”理解不一,造成返还过程中的无序性。有的民警认为自查清财物确属被害人之时起就应返还,有的民警认为为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在侦查终结后返还被害人财物,还有的民警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认为侦查阶段的财产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法律对所指控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结论,如撤案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或法院的判决后才能返还被害人
财物。这些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甚至相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在返还被害人财物上做法不同,执法规范缺乏统一性;二是因立法不足导致的退赃的随意性。对于特定物的返还均无争议,如被盗的机动车,被抢劫的金项链等,因其具有被害人的个人财产属性,在返还时并无问题。但若属种类物且属多个被害人所有,当其被混同的时候,退赃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是按先后顺序退赃,还是按比例退赃?因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退赃时多具随意性,有的民警甚至依据关系好坏进行退赃:关系好的先退,多退;关系差的后退,少退。调研中遇到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例,被害人有数百名,警方所查获的赃款不足以足额补偿所有的受害人的损失。通常依民法规定,作为平等的债权应按比例退赃,但警方考虑社会安定因素,规定了“先私人后公家,再按比例”的退赃顺序,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此种做法无疑缺乏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无法得知。还有一起诈骗案,被害人发觉受骗后即报警,警方冻结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该被害人汇进的款项还未被转移。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警方退赃时将该卡里的资金按比例返还多个被害人却招致了该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和上访。
关于退赃,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个问题,即警方虽确定了冻结在金融机构中的赃款确属被害人所有,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无法将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甚至最终无法返还。如前所述,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应及时返还,就立法本意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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