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证监会发布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保荐机构应当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出具的与保荐证券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职能部
门报送的证券发行保荐申请文件的质量、合规性和风险进行审查,确保有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第五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应
当要求保荐代表人予以改正并对保荐代表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有
关责任人予以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保荐代表人在执行保荐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报
告,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督制度,设立履行稽核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稽核监督部门应当
对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各项制度、操
作程序、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等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
第五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各部门执行有关制度、操作规程、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
当覆盖所有环节,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保荐机构应当对违反制度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条保荐机构应当对稽核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稽核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或发现问题隐
瞒不报等行为追究责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稽核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立项制度执行情况;
尽职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辅导制度执行情况;
质量控制或合规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内核制度执行情况;
保荐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制度执行情况;
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文件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签字审批程序;
保荐代表人是否及时将保荐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报告;
质量控制或合规检查部门是否履行了对证券发行保荐申请文件的把关责任;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保荐代表人是否对发行人以及与证券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核查;
保荐代表人履行上市保荐职责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在保荐项目执行全过程中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情况;
保荐代表人在保荐项目执行全过程中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
对保荐代表人的持续培训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注册登记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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