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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备用药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通过健全急救备用药品管理制度,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使用;药品使用的可追溯性,避免贮备药品数量过多影响成本控制;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对原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三、适用范围:各临床科室及可能发生医疗急救的科室。 四、内容
(一)备药品种、基数审核。原则上只作为科室急救使用,分为抢救盒内与盒外药品,盒外药品为根据各科室抢救患者特点,是抢救盒内品种或数量不足的补充。抢救盒内备用药品品种及基数,由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确定,全院统一;抢救盒外备用药品由各备用科室在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核准的“可备用药品目录”中选取,各科可自行建立备用基数,由科室负责人提交备药计划。无特殊原因,抢救盒外备用品种不得超过10种。 (二)领取:抢救盒内备用药品,由药剂科统一准备后,发放于各备用单位;抢救盒外备用药品,各备用单位根据品种与数量,向药剂科(病区:病区药房。门诊科室:门诊药房)领取。 (三)管理:各备用单位将领取的药品,存放于专用车辆或专用柜、抽斗、专用贮存盒中,温湿度及光线强度达到备用药品的存贮要求,不得与其他物品、药品混放。外侧有“抢救药品”“备用药品”字样,各有存放清单,有自毁式封签;内部一药一格,标牌统一,高警示、易混淆药品标识明显。效期近于6个月,抢救盒内备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更换,抢救盒外备用药品由护士及时向病区药房调换,如无法采购或药剂科认为此药日常无法消耗,备用效期可近于1个月(如该药在下月到效期,需在本月30日前到病区药房报损,重新领用。),效期小于6个月的药品,需有近效期标识。并建立《临床科室备用药品每日巡查记录本》,每日进行清点与交接。
(四)使用:当遇到急救患者需使用抢救盒内备用药品时,在打开抢救盒同时,护士应通知药房准备新的抢救盒(病区:工作时间通知病区药房;非要作时间通知门诊药房。门诊科室:通知急诊药房),并立即告知工勤人员取新的抢救盒。如特殊情况,也可从离抢救现场最近处取得抢救盒。抢救完毕,医生开医嘱,护士将从抢救盒取药清单放入打开的抢救盒内,一并交药房处理。使用抢救盒外的备用药品需在执行单上记录使用剂量与批号。使用后,补录执行医嘱,与病区(或门诊)药房联系统查询是否同一批号(如同一批号,补进药品即可;如不同批号,将原批号药送回病区(门诊)药房,由药房重新发同批号药品,保证备用药品为同一批号。) (五)检查:科室护士长为所在科室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督科室管理药品。检查频率:护士每天对科室急救备用药品数量质量进行交接检查。护士长每月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医院总护士长不定期巡查,药剂科每3个月全面检查1次。检查内容:抢救盒封签完整性,抢救盒外备用药品品种、数量、批号等是否与《临床科室备用药品每日巡查记录本》相符,贮存要求是否相符(如高警示、易混淆药品标识,内服、外用、注射剂相互不混放,贮存温湿度,标识明显等),质量问题(如变质变色破损,包装上信息完整,字迹清晰)。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按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执行。手术室、麻醉科备用药品按手术室、麻醉科专门制度执行。
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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