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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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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商检: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或已交付的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

生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公正的第三者,即商品检验机构(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鉴定。

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1)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2)《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检。

(3)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一项权利 (1)《英国货物买卖法》34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

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2)《联合国公约》38条:“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

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内容通常包括: 1.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 工厂检验

? 装运港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2)在进口国检验

? 目的港检验(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 ? 最终目的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作为出口商交单议付的依据,进口国复验作为进口商索赔的依据。

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又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

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买卖合同,在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为适宜。

对进出口检验时间和地点影响的因素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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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术语 (2)商品的特性 (3)检测手段 (4)行业惯例

(5)进出口国家的法律、法规

2.检验机构

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或商检机构。

国外的名称:公证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也有的称之为实验

室(Laboratory)。

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家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包

括专业实验室等)。

检验机构的分类 (1)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2)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SGS)等。

我国商品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3.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常见的检验证书包括: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3)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5)检验证书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6)检验证书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7)检验证书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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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标准

(1)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的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2)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检验条款示例:

“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索赔: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便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理赔:违约方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称为理赔。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

(1)索赔的依据:规定提出索赔应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 (2)索赔的期限:规定期限到底多长,起算日期 (3)索赔的办法:遵循什么样的索赔步骤 (4)索赔金额:一般不做具体规定

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是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订立此条款的目的:针对如卖方延期交货,买方拖延开证等情况。起到预防性作用。

违约金即罚金,顾名思义带有惩罚性质,一般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违约金以双方约定数额为准。就违约金性质而言分为: ? 惩罚性违约金

? 补偿性违约金(多数国家为补偿为原则,惩罚为例外)

在一方违约而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时,则违约金实际起了一定的补偿作用。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时,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的

履行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它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存在的。

预付款:预先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构成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定金:预先付给一定金额,是作为债权或履约的担保而存在的;

定金带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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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

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 英美法:“合同落空” ? 大陆法:“情势变迁”

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1)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2)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3)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例如:自然灾害: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政治或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骚乱、战争等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解除合同); (2)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1)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概括规定;具体规定;综合规定 (2)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一般应及时通知,并由当地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我国可以是贸促会。 (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规定处理方法

争议的解决途径: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审理机构 (2)办案人员

(3)是否自愿(自治权) (4)是否具有终局性 (5)保密性

(6)审理程序及其复杂程度 (7)审理时间长短 (8)审理费用 (9)裁决的执行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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