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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总部运营事故处理规则(C版)[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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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23:00:20

5) 提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对设备设施的整改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 审定运营事故通报。 7) 其他事故管理相关工作 7.4 事故调查程序

7.4.1 根据事故等级、性质、损失、影响等因素由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总部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4.2 事故发生后,安全监察部及相关分公司、中心事故调查主管机构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7.4.3 运营事故若初步判明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调查小组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调查。 7.4.4 调查的内容:

1)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情况陈述,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单独调查,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适当距离(100米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其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7)调取有关录音、录像资料; 8)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9)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7.4.5 在事故调查小组到达现场前,现场事故处理负责人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证人,保存可疑证物,做好记录,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事故调

查小组到达现场后,立刻按职责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4.6 根据事故调查需求,各单位需调用电话录音、录像资料时,需向通号中心调度说明情况后,到所在具体保存地点登记听取,在听取过程中需有保存地点人员全程陪同。如需拷贝,需向陪同人员说明情况,由陪同人员拷贝后做好登记。但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录音、录像资料未经运营事故调查小组允许不得听取、查看和拷贝。

7.4.7 根据调查内容,事故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拟定事故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

7.4.8 事故调查小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总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4.9 由总部调查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提交总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由相关部门、客运分公司或中心调查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安全监察部。 7.4.10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设备系统)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 事故处理

8.1 由总部调查的事故事件,总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安全监察部根据批复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通报向总部公布。 8.2 授权由相关部门、客运分公司或中心调查的事故事件,安全监察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通报向总部公布。

9 事故责任判定

9.1 运营事故责任划分为:

1) 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0%责任; 2) 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60%-90%责任;

3) 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成分的责任; 4) 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30%-40%责任; 5) 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20%责任; 6) 管理责任:根据事故性质承担。

9.2 运营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9.3 运营事故责任定责判定及处理

9.3.1在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0%);在非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0%)。但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仍按正常事故处理。

9.3.2 因承包商在地铁范围内进行设备维修、施工而造成的运营事故,列承包商责任事故,管理单位承担30%的管理责任。

9.3.3 因货物装载不良或押运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的事故,由装载单位或押运单位承担责任。

9.3.4 由于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异常状况发生事故时,其事故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尚无明确分工的项目,按主体责任原则设备管理的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0%);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单位承担次要责任(30%);负责确定分工的单位承担一定责任(10%);

2)对于已有明确分工的项目按设备分工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异常状况时,由于处理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时,列该处理人员及所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9.3.5 总部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不列为运营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仍列责任事故。

9.3.6 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运营设备,发生事故时,一律列运营事故。

9.3.7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可以裁定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9.3.8 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9.3.9 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在具有非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9.3.10 涉及事故事件的监控录音或录像资料缺失,监控录音或录像管理单位承担10%责任。

9.3.11 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9.3.12 下列事故可列为非责任事故:

1)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损坏造成运营事故的; 2) 因人为故意破坏造成运营事故的;

3) 特殊情况经总部安委会审查,确定可列非责任事故的。

9.3.13 凡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破坏证据等,一经查清,列该单位或人员全部责任。 9.3.14 对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1)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应享受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总部工会监督检查工伤和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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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对设备设施的整改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 审定运营事故通报。 7) 其他事故管理相关工作 7.4 事故调查程序 7.4.1 根据事故等级、性质、损失、影响等因素由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总部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4.2 事故发生后,安全监察部及相关分公司、中心事故调查主管机构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7.4.3 运营事故若初步判明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调查小组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调查。 7.4.4 调查的内容: 1)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情况陈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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