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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旅游法》
改革开放30多年过程中,中国旅游业经历了一个让人惊诧,甚至是目瞪口呆的发展。2012年中国旅游业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旅游业总收入约2.57万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国内旅游达到30亿人次,同比增长13.6%,国内旅游收入约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1%。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同比增长16.7%。入境旅游1.32亿人次,下降2.23%,2013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的预期目标为旅游总收入2.85万亿元,增长11%。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但与高速发展的旅游行业相对比,我国一直没有一个针对旅游业的基本法,以前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国人员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市场的规范急需有一部层次更高的法律来进行调控。《旅游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调以人为本,突出以旅游者为本
《旅游法》一共分为10章,共112条,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旅游法》基调以人为本,突出以旅游者为本。
首先,旅游法在平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上,突出以人为本,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有多项加强旅
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一)、保障旅游者享有应有的权利
从《旅游法》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可知,旅游者享有如下六项权利: (1)自主选择权(2)知悉真情权(3)要求严格履行权(4)受尊重权(5)救助保护请求权(6)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二)、加强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
《旅游法》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到七十八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履行如下公共服务的职能:
(1)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2)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3)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4)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三) 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规则
《旅游法》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九条到八十一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规则: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2)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 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 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4)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 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其次,针对旅游业存在的四大乱象(“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欺 客宰客、景区门票三年必涨)做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一)禁止以“零负团费”诱骗旅客 ,强迫旅客购物、欺客宰客现象。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强迫带旅客去购物点购物,大肆宰客,已弥补经营成本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35条做出了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对于旅行社违反了前述35条规定,也规定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1)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旅行社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允许旅行社指定购物,但《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后半句“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规定将给旅行社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
(二)将景区门票纳入规范的范围
每年逢“五一”和“十一”前,“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也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打击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花销中超过了住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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