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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BT投资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单位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单位要求在竣(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竣(交)工验收资料清单。
13.2.2BT投资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BT发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交)工资料,由BT发包人组织验收。
13.2.3如果BT投资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交)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13.3 验收和重新验收
13.3.1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BT投资人应提前 天书面向BT发包人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BT发包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3.3.2 BT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3.3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组织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各单项工程合同中约定。 13.3.4如果工程未能通过验收,BT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 13.4 验收费用
验收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属BT投资人支付的部分,不计入回购款。 13.5竣(交)工日期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BT发包人不能按时竣(交)工验收外,实际竣(交)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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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的,以BT投资人提交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交)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交)工验收,BT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交)工日期。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移交
14.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4.1.1本合同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后,就该工程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的移交。
包括某单项工程合同约定的该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实体、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14.1.2移交时间:按照各单项工程合同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14.2 移交文件
BT投资人应向BT发包人移交完整的该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4.3.1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2)BT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
14.3.2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BT发包人向BT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BT发包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
14.3.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BT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BT发包人承担。 14.4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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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BT发包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14.5 BT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BT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日内自费从现场清除并运走BT投资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BT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BT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BT发包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BT投资人承担。
第十五条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日内,BT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BT发包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BT发包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六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16.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交)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已经BT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6.2 由于BT投资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BT发包人有权要求BT投资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6.3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BT投资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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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陷责任期内,BT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BT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BT投资人修复,BT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BT投资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BT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单位应会同BT投资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BT投资人原因造成的,由BT投资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BT发包人原因造成的,BT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向BT投资人支付合理利润。
16.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BT投资人应按照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5 缺陷责任期内BT投资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BT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6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 天内,BT发包人应向BT投资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6.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BT投资人向BT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16.8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BT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6.9 BT投资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BT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BT投资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BT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16.10 BT投资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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