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可实行利益共享。
(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七)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鼓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十八)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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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五、优化园区管理体制
(十九)强化优化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力度。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园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兼任。园区比较多的市,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各园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
(二十)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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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二十一)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直单位有关部门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
(二十二)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在广西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
(二十三)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属地政府每年要为工业园区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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