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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
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化步伐,根据我区园区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三年翻番。经过三年的努力,至2010年,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即: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实现税收150亿元。
(二)打造10个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园区。到2010年,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来宾市工业区、玉柴工业园、百色工业园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年工业产值分别达到100亿元以上。
(三)形成8个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形成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平果工业区的铝工业园、宜州经济开发区的茧丝绸产业园、容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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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玉林市福绵服装工业区、梧州工业园区的纺织服装产业园、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农副产品加工特色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等特色产业园区。
(四)园区建设发展投入每年不低于10亿元。2008年至2010年,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必须安排总数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各项建设和发展。
二、加快产业集聚
(五)突出产业特色。围绕我区汽车、工程机械、铝产业、石化、糖、锰和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引进配套企业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根据承接产业的特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园区服务功能。
(六)择优扶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企业注入资本,或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等方式,大力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
(七)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3年内可免缴属于市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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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对我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每个标箱补助100元。
(八)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构建投融资平台
(九)组建公司。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十)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
(十一)资本多元化。投融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1.2008年至2010年,自治区每年专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其中大部分将采取向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的方式予以支持;
2.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注入,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其他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其他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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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4.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6.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
7.民间资本投入;
8.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
(十二)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拓展空间,集约用地
(十三)用地指标单列。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自治区每年在国家下达给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市(县、区)的工业园区。
(十四)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为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业用地。
(十五)整合发展。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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