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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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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18:05: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

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质检质[2012]19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

见》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2〕19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在总结2011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总局制定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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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的精神,在总结2011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名牌发展战略,通过建设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树立典型,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深入实施“质量兴省(市)”和名牌战略,建设有利于品牌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知名品牌在优化要素合理配置中的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是自愿申请原则。各地根据品牌建设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突出质量工作。申请地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政府“抓质量”工作卓有成效。三是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将按申请条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已获称号。 三、建设范围 2 / 9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以及产业结构分布的特点,建设“示范区”范围兼顾不同

类型地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农业区;

(二)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四、建设目标

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示范区,覆盖我国各主要产业和领域。示范区要达到以下要求:质量工作及品牌建设具备扎实基础,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健全的监管体系,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创建、自主创新等质量振兴活动,主导产业发展居于全国前列,培育一批全国知名品牌。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全国“示范区”建设活动,负责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示范区”建设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申报区域的进出口质量保障、质量安全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地方两局要积极沟通、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申报区域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质检总局征集有关方面的专家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指导专家委员会以及审核专家委员会组成。指导专家委员会在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下,对示范区的创建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帮助示范区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审核专家委员 3 / 9

会对示范区建设成效是否达到相应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六、申报条件

(一)质量基础扎实。申报区域主要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必须在80%以上。近三年内,申报区域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出现因出口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申报区域具备一定的质检工作基础,设置质检工作机构,具有稳定的质量工作人员,质量技术基础扎实。示范区内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普遍重视并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政策支持有力。申报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将“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详细规划安排、目标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政府出台支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的土地、财政、融资等政策措施。

(三)产业发展协调。结合实际,形成清晰明确的推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思路,并出台推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建立起质量区域整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区域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区域质量监管有力,建立起市场准入机制以及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四)质量进步明显。建立起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质量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申报区域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建立起质量诚信联动机制,区域企业普遍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建设统一的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并发布信用信息。建立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长效机制,质量培训教育覆盖率高,群众性质量活动丰富多彩。

(五)品牌建设有效。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制定品牌发展的规划。开展品牌价值测算工作,提升品牌价值。品牌建设的宣传力度大,营造出有利于品牌成长的良好氛围。申报 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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