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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11(16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障矿井能达到预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建立瓦斯抽采评价工作体系,现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瓦斯抽采评价验收领导小组职责:
1、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矿井瓦斯抽采评价总体工作,在特殊情况下,负责组织审批抽采措施等。
2、通防科负责协同通风科共同审阅抽采评价报告,并对瓦斯涌出量、瓦斯抽采情况、瓦斯抽采指标把关;负责评价报告上报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
3、安全科负责对抽采、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进行把关。 4、地测科负责对突出危险工作面的地质构造、煤厚变
化、煤层倾角、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基础资料把关。
二、评价条件
对抽采效果评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结果;
2、必须有采煤、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预测资料或文件; 3、必须有掘进过程中瓦斯涌出统计表; 4、工作面开始掘进以来瓦斯抽放数量统计表。 三、评价程序
1、审查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钻孔施工图,看是否有抽放空白带;
2、审查单孔瓦斯抽采台帐、瓦斯涌出台帐,看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3、审查采面瓦斯储量、抽采量、抽采率计算是否达到抽采标准。
四、评价要求
1、采掘工作面邻近层、本煤层、底抽巷抽放设计必须报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审批,并按设计要求施工。
2、必须制定瓦斯抽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3、抽放管路无积水,千米漏气率小于3m/min。 4、抽放设备必须满足抽采要求,并按照规定要求管理。 5、预抽进尺和钻机进尺按计划完成。
6、瓦斯抽放量、抽放率、钻孔覆盖率符合规定。 7、按照规定安设计量观测装置并定期检查抽放系统和观测记录有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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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抽钻孔直径不小于100mm,钻孔间距不小于3m、封孔长度不小于8m,负压不小于13KPa,预抽时间不小于6个月。
五、评价办法
1、矿井要安排专人定期计算、分析瓦斯抽采单孔及整个工作面瓦斯抽采情况,以便及时补充钻孔进行抽采。
3、抽放设计是否进行审批。 4、2.3.4.8处是否符合要求 5、月、年抽放进尺是否完成。
6、瓦斯抽放量是否完成及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瓦斯抽出率是否达标。
7、经过抽采的回采工作面至少在两个地点取样测定残存瓦斯含量,检查残存瓦斯含量是否小于8m3/t。
8、突出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符合规定后,通防科及时编制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批。报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备案。
9、各抽采工作面必须建立完整的瓦斯抽采技术档案。 六、评价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
矿井要编制完整、详细的瓦斯抽采设计、评价、验收报告,并报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接到报
告5日内进行评价分析、验收,整理后报请集团公司审查、验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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