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摘要-学习培训参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19日印发) 一、《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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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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