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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反贪工作科学发展探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宪法的测震仪”和“小宪法”,它的修改标志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带来较大影响,反贪污贿赂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此次修改中有关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在法律上的确立,必然会对反贪部门传统的侦查理念及模式等带来新的挑战,对于此不能回避,唯有积极正视这一现实课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反贪污贿赂工作宏观层面上面临的挑战(一)人权保障已成发展趋势,程序正义要求更加严格
传统反贪办案实践中,过多地侧重于对犯罪的惩治,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人权保障不断的体现在立法中,例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入法,规范侦查讯问程序、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等。与此同时,长期以来,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并没有在我们的实践中得到充分尊重,刑讯逼供、秘密羁押、超期羁押等痼疾屡禁不止。此次新刑诉法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等强化了程序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如在无罪推定与不得自证其罪的吸收上,突出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上述这些都说明了程序正义在我们以后的侦查工作中将越来越占有突出的位置。(二)职务犯罪侦
查观念、方式、能力存在不适应
在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实践中,存在着片面追求“一元化”的价值取向,造成部分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一是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与效果,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甚至为了获得口供而采取刑讯逼供,变相打擦边球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也已经不适应法治进步的要求,不重视初查、侦查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会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智能化、多元化而不断放大。此外,我们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审讯中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不重视团队协作配合,缺乏侦查谋略等问题,以及对新侦查手段的探索、对新技术的学习运用上还存在不适应,这些简单粗放的办案模式显然与当前理性、平和、文明的反贪办案理念还存在差距。(三)职务犯罪呈现新变化,反贪专业化要求迫切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生深刻变革,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变化:犯罪形式不断翻新、手段日趋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窝案、串案频现;跨地区、跨国犯罪继续增多,追逃、追赃难度增加;利用影响力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出现。①这些都给反贪办案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与之对应的,我们当前的专业化建设仍存不足:在人、财、物上长期实行以块为主的“各自为政”管理体制;在管理业务上实行以条为主的“分兵把守”体制;侦查人员总量小,能独立办案的侦查员缺乏;专业结构不合理,预审、指挥、
追逃追赃等专门人才和专家人才不足;主观积极性不足,线索发现能力不强,上述这些已经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们侦查办案的有效展开。
二、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应做好四个更加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科学发展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较好的兼顾了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特殊性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既借鉴吸收国外先进做法与经验,也未采用脱离我国自侦工作实际的“休克疗法”,因此,鉴于立法的科学性与超前性,面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反贪工作应结合当前实际从五个方面实现科学发展。(一)更加重视理念作风转变 1.积极转变理念,认真开展探索
新刑诉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及干警在执法理念上要做好如下转变:一是从重打击轻保护向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转变;二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转变;三是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执法观转变;四是从局部本位向全局本位的执法观转变。②同时,由于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更趋规范严格,以及律师介入侦查提前,反贪办案虽面临巨大挑战,但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决不动摇。此外,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定要树立以合作为中心的执法观,积极探索侦查一体化、侦防一体化、信息统合一体化等新途径、新方法。 2.坚持科学办案,确保质效双赢
一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从遵循反贪办案规律出发,从战略的高度加强长远谋划和全局统筹,要处理好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的关系,要围绕服务地方发展这一中心,突出办案重点,实现办案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是坚持反贪办案与刑事司法政策有机统一,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使强制措施的运用更好地服务反贪办案需要。同时,办案中要坚持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统一,既要对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从严从快处理,也要在办案中融入温情执法理念,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此外,办案中还要坚持风险评估与风险决策相统一,将不利于办案的因素减至最少,时刻注意在办案中化解矛盾,主动做好群众和舆情处理等工作。三是要从科学可持续发展出发,重视建立科学化的反贪制度和考核机制,创新反贪人才培养方式,从而夯实反贪基础工作,为实现反贪工作深入转型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更加重视侦查模式转型
1.注重侦查谋略,用好强制措施
由于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的引入,反贪办案中要更加重视侦查谋略运用,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灵活运用等,强化讯问质量,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及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③同时,对于新刑诉法明确赋予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案中要积极研究,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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