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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WH4547-2014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建设、检维修服务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落实直线责任、一岗双责(HSE职责),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事件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定义和术语
2.1 本标准所称承包商是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装置和设备检修、维护保运、检验检测和其他服务项目的单位,分为中国石油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 2.2 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监督,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服务专业主管部门监管、二级单位负责的体制。
2.3 公司各级机动设备、生产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前、履行过程中代表公司权益,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承担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 3 管理原则
3.1 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3.1.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1.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3.1.3 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3.1.4 二级单位(属地)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4 职责
4.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1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1.2 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
4.1.3 检查、指导、考核工程建设、检维修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14—04—04批准 2014—04—1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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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工作。
4.2 公司机动设备处、生产技术处、工程管理部是承包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专业项目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1 贯彻落实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4.2.2 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
4.2.3 监督、检查和指导本专业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4.2.4 监督、检查和指导二级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2.5 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
4.2.6 保证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 4.2.7 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参与本专业承包商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工作。
4.3 各二级单位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3.1 根据项目统筹计划,按照公司管理标准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各类作业的安全措施评审与确认、作业许可票证的审批;组织开展属地内承包商安全监护人员旁站、安全员驻守巡查等现场作业安全受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直至作业完毕、关闭作业、承包商人员离场; 4.3.2 监督、检查下属车间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本单位承包商使用、评价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不合格承包商报送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进行清退;
4.3.4 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4 各二级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装置和设备检修、维护保运、检验检测和其他服务项目承包商的主管部门(科室),并明确直线责任人员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
4.5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各二级单位(项目属地)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5.1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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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并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不合格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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