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学总论》实训教学大纲
[实训内容]
调查问卷涉及面广,涉及内容多,同时,调查问卷的技术设计便显得十分重要。又要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客观,因此,对具体要求了的设定便非常重要。大概而言,调查问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问卷一般在学期中期进行,最晚应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2.调查问卷所涉及的内容应与我院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相一致,应力求全面。 3.调查问卷应向选修商法学课程的全体同学进行。 4.问卷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5.调查问卷收集后,由任课教师拆阅、归类和总结。
6.任课老师将同学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进行归类和总结后集中于教研室处。
7.在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建议提出改进方案,转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
问卷范围:
调查问卷的范围可以在学校内以及社会上进行,但应有针对性。 具体组织:
调查问卷的组织应由学生自行组织,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散进行,但在填写问卷时,均应将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以保证调查问卷的顺利进行和客观真实:
1.查问卷应由被调查人本人亲自填写,切勿代笔; 2.查问卷应如实、客观地填写,切忌雷同和有不实之辞; 3.查问卷字迹应该清晰可辩,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实训三 模拟法庭
[实训目的及要求] 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与基本内容。并使同学们感受法庭的真实,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
[实训内容] 一、选定法律案例
根据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恰当案例。案例内容按要求可以是涵盖单一部门法,也可以是跨几个部门法,由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任务确定。要求所选案例中,当事人人数符合实训人员要求,案情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 组建模拟法庭
根据所选案例确定模拟法庭组成人员:审判人员三、五、七人均可,最好三人;书记员一到二人。原告和被告人数也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原告和被告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还可确定证人、鉴定人员等若干人。
三、 确定、分配各模拟法庭人员实训任务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然后按分工要求完成所属实训任务。要求: 1.符合事先确立的各模拟法庭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越“权”、越“职”、换“岗”以偷换任务。
2.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代表人员的角度,独立分析案情,为自身立论引据。力争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叙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3.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以案情为依据,不得私自随意增减案情,不得在案情外杜撰、私改证据。
4.态度端正,字迹工整。
5.审判庭成员还必须另准备一套和供法庭调查用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以备开庭时使用。
6.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准备一份开庭时自用的诉讼提纲、提问目录和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目录。
《法庭纪律》
四、 模拟法庭开庭审判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先了解、熟悉民事法庭庭审程序。 1.开庭
由书记员先入庭,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从此始书记员开始作庭审过程书面记录),再由审判长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由某某法院于某年、月、日公开审理某某一案。现在开庭!”并继续由审判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是否到齐,接着宣读《法庭纪律》。
最后,由审判长告知各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本案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对发生的民事事实进行陈述。为节省时间和使诉讼过程条理化,审判长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提出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意见;再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发表代理意见。
4.当事人最后陈述
由原告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内容可以是对本次审理过程的意见,也可以是对双方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意见等。审判长还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到另一室进行合议,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由审判长宣布“复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也可另定期宣判)
五、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总结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按要求上交所有实习中的诉讼文书。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和审前准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中的各人表现进行点评。
参考案例:
2000年12月28日,高科公司与某交行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科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公司与交行在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2月28日内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法定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4日,高科公司与交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交行向高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利率为3.97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4个月,即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4月24日。合同签订后,交行履行了放贷义务,高科公司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2月,原野公司与高科公司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结后,受案法院将前述抵押物强制执行过户至原野公司名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高科公司既未通知交行,亦未告知原野公司该房产已被抵押。其后,交行以原野公司侵犯了其抵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行对已过户至原野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物经法院强制转让后,抵押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该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高科公司与原野公司的债务关系中,原野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实现其债权。受案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将高科公司的房产作价过户给债权人的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其行为本身与原野公司无关。原野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对本案所诉争的抵押物已构成善意取得,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交行作为抵押权人,仅有权向抵押义务人高科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应驳回交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追及效力发生的前提必须是抵押人自行将抵押物转让。但在本案中,原野公司取得抵押物是基于法院司法权(公权力)的行使,而非高科公司的转让行为(私权利),故交行所提出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野公司基于法院的司法权、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故本案争议的实质其实为交行对受案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异议。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权力机关,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案外人对此如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交行起诉原野公司抵押权侵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第四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让人主观为恶意,则抵押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的转让方式和效力的约束。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高科公司与原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野公司在实现其债权时,不得损害交行的利益。又考虑到本案抵押物已经登记,原野公司对此应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接受该抵押物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原野公司为非善意受让人,其不能对抗交行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据此,法院应支持交行的诉请。
实训四 学术讲座
[实训目的及要求] 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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