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理现场控制处罚条款
2. 基坑不设置排水措施造成基坑长期泡水且未清除软弱层就进行下道工序的 ,罚款1000元/次。
3. 回填土工程不夯实、不做密实度实验的,罚款2000元/次。
4. 基础开挖后未经设计、业主、监理、质检等部门进行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元/次。
其它工程
1. 地下室、厨卫间、屋面等防水部位不按防水要求施工或不做灌水试验的。罚款2000元/检验批。
2. 给水、消防管道不按要求进行压力试验或相关检验的,罚款 500元/次。 3. 卫生间等部位未按规范要求做等电位连接的,罚款500元/处。 4. 管根、泛水、楼层及屋面排水口漏做防水即进入后续施工的,罚款1000元/处;防水效果未达目的而未即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的,处罚款1000元/处。 第9条 监理程序控制
1. 原材料进场检验与复检。
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无产品质量证明书、无合格证、无检验检测报告和未按规定进行复检的,除禁止使用外,罚款2000元/次。
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除禁止使用外,罚款10000元/次。 2. 浇灌许可证未经监理签认即浇筑砼,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
3. 存在质量缺陷需要修补,未经监理检查同意,私自修补而又无技术负责人签认修补记录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
属质量问题或重大隐患未报监理擅自掩盖,无技术负责人签认的处理记录,处以罚款10000元/处。
砼实体检测,如回弹不合格的处罚款5000~10000元/检测次。
4. 没有以7天砼拆模试件报告指导拆模或未经责任监理工程师同意即拆模,每发生一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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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5. 未按施工图纸进行设备、管线预埋就先浇筑混凝土,造成后期墙体、楼板结构大面积凿打,每发生一处罚款100-500元。
6. 材料进场先施工后报验,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7. 隐蔽工程不报验先隐蔽,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且由责任方出具有效质量承诺书。 8. 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未采取保护措施而遭到损坏的,视损坏程度处罚责任方500-1000元/次。
第三章 实测实量
第10条 达不到中铁二十局集团产品质量实测标准,检查项目评价结果不合格,按不合格检查项目处罚,土建工程5000元/项,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3000元/项。
第11条 同一检查项目连续检测评价三次不合格,则实施加倍处原则,土建工程10000元/项,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6000元/项。
第四章 进度控制
第12条 项目部按已核准的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月进度计划是工程总计划的分解和细化,施工周进度计划是月进度计划的分解和细化,确保周、月、总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全部完成。不编报总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的,罚款1000元/次。进度计划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罚款1000元/天。
第13条 月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周进度计划每周六或周日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总包及分包单位不按时报审月、周进度计划,每次罚款500元。
第14条 上报月、周进度计划的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列出保证计划的措施,并将存在的需协调及材料等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15条 如未按照月、周计划完成,总包及各分包单位在上报当月、周计划的同时应对上月、周进度进行总结分析,找出滞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部,如上报不及时的,每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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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总包及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的进度计划与实际情况应相适应,具有可行性。否则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重新报审。
第17条 如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离时,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赶工,若赶工措施不利或赶工行为消极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18条 总包与分包单位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指定免责影响的情况下,对已审批的周进度计划未能按时完成的,每项延误1天则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19条 对于监理例会确定的进度议定事项,总包及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完成,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元。
第20条 各单位协调、配合监理例会、专题会中涉及相关单位的需协调事宜,经监理部协调后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调结果执行,如违反每项罚款1000元,如涉及相关单位的遗留问题,未能按照监理部要求按期完成的,监理部可报请业主同意指定其他单位完成,其费用从相关单位的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第21条 关于进度的监理通知,未能按时完成及回复的每项次罚款500元; 第22条 计划节点在例会上考核,因施工单位组织管理原因未完成的,周计划按2000元/计划完成项;月计划未完成的,当月罚款2000元/天.项。
第23条 连续两个月月施工进度计划末完成,第二个月加倍处罚。
第24条 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按期完成,又没有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则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建设单位要求的违约索赔,根据实际情况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部分由项目部承担。
第五章 协调工作
第25条 组织管理
1. 遵守会议制度。按规定时间开会,迟到5分钟以上一人次50元;不请假未到会每人次100元;会议期间手机未设定振动或静音的处罚50元/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无故早退的,罚款100元/次。
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工地会议的,罚款 200 元/次。
2. 现场组织机构未设立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0元/天,直至机构设置完善,并配齐所有专职人员。
第26条 无理由不服从监理、业主的协调管理、不配合的,罚款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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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与建设方指定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造成工期延误,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的罚款500元/次。
第28条 破坏公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并罚款 500 元/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29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已建立不落实的,处罚1000元。
2、未按建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100元,每周检查一次,直至配备到位为止。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500元,并清除施工现场。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未按责任制执行或实施不到位的,处罚100元,同时处罚安全员50元。
5、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不管甲方分包、乙方分包项目、劳务分包,不定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指标和分包安全责任协议和,处罚总包单位500元,分包单位200元。
6、未按规定在放现场悬挂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100元。
7、其他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不作为或不协助安全员工作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8、未建立安全台帐的罚款100元;建立不全和填写不及时的罚款50元。 9、不按规定每月向监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上报的,处罚100元。
10、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将按事故责任轻重进行处罚,所有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30条 施工现场目标管理
1、未按照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指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处罚500元,每月检查。
2、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或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处罚1000元,每月检查。 3、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力,处罚1000元,每月检查。
第31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管理
1、《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专篇,不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措施而擅自施工的,处罚500元。
2、安全技术专项方案未经审批,无人签字或代签字的,处罚500元/项。
3、已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措施,已经审批而不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施工的,处罚2000元/次。
4、应急救援预案未作演练、培训的,处罚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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