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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界线的把握
【摘要】正确把握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的界限,有效地正确全面的调取证据,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往往非常困难,尤其在涉及邻里、熟人、同学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案件,更是因为证据缺少、时间过去太长等因素而无法定案。对此,作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强奸未遂;求奸未成;认定
一、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的概括性定义与区别
(一)概括性定义
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基于强行奸淫的目的,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先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求奸未成,是指行为人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并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语向妇女传达希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信息,以求达成双方进行性交的合意。一般表现为拉扯搂抱,但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进一步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
(二)异同点
相同点: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妇女目的,客观方面都没有成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不同点:求奸未成者不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一旦妇女表示拒绝,即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强力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未遂的行为则在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其未能达成奸淫的目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妇女拒绝其求后而停止的。
二、拉扯行为与暴力手段对案件认定的影响
拉扯行为是以较为缓和的方式,如软磨硬缠。暴力手段,是对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在强奸未遂的案件中,行为人有时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采取暴力等手段行为,而是,先是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征求或渴望妇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才采取暴力等手段。当然如果后行为下,使得妇女性自由决定权得到侵害,自然是强奸或强奸未遂。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暴力手段前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而遭到拒绝后这段时间内,行为人被抓获的,是认定求奸未成,还是强奸未遂?这种情况下,关键是证据问题。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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