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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确。
5.4.2 宣传培训
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调查程序,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5.4.3 资料准备
5.4.3.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
5.4.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
5.4.3.3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
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 5.4.3.4 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如身份、户籍、婚姻登记或证明资料等。 5.4.4 表册与工具准备 5.4.4.1 表册
包括发包方调查表(见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见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见附录C)、调查信息公示表(见附录D)和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等表册。
5.4.4.2 工具
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
5.4.4.3 软硬件
包括调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土地承包管理软件、计算机、服务器等。 5.4.2 权属调查 5.4.2.1发包方调查 5.4.2.1.1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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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5.4.2.1.2确定发包方
发包方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a)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b)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c)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5.4.2.1.3调查情况处理
1) 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暠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2) 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暠栏注明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5.4.2.2承包方调查 5.4.2.2.1调查内容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2)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3)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5.4.2.2.2确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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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 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5.4.2.2.3调查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
5.4.2.3承包地块调查 5.4.2.3.1调查内容
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2)有条件的地区,宜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5.4.2.3.2工作底图制作
1)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
2) 工作底图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成图(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量成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5.4.2.3.3调查指界 1)指界人
①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②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③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④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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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 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⑤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2) 现场指界 ①通知指界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②界址设立
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 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 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 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 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③界址点编号
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④界标设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3)调查草图绘制
①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 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②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 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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