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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系列-瑞金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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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10:18:54

这四座大山一个都不少地横亘在瑞金矿业面前,“勇敢的瑞金人”最终还是突破重重障碍成功上市了,那么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借尸还魂

首先我们看瑞金矿业如何建立跨境连接。不少分析人士都关注到了吴先生对安臣(BVI)的收购。安臣(BVI)的价值在于它在2006年6月23日,与惠州利音共同成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还有一个最后放弃使用的惠州安臣通信),而且安臣(BVI)是控股股东。也就是说,安臣(BVI)和富邦工业之间存在一个跨境的法律连接,而且这个连接是在十号文之前完成的。收购了安臣(BVI),也就实现了第一个突破,拥有了一个跨境置入资产的通道。尽管后面吴先生最终选择将富邦工业置入利达(BVI),但这一公司架构内部的调整,已不是关键所在。

不少人都在质疑一个问题,就是安臣(BVI)的原始股东是谁?上文也提到,瑞金矿业的招股文件并未披露吴瑞林2007年4月23日收购之前安臣的股东变化情况,仅说明安臣于2002年4月10日在BVI设立。《公司金融》通过其他渠道,基本可以确定,安臣(BVI)至少从2003年起即为吴氏家族控制。

我个人也相信这一判断。只不过可能在瑞金矿业上市重组前,吴氏可能并没有考虑到把安臣(BVI)用于这一目的。而瑞金矿业上市启动这一契机,让吴氏重新看到了安臣(BVI)的价值,在这一既有的法律结构下巧妙地实现了借尸还魂。

而且我个人认为,在瑞金矿业的案例中,安臣(BVI)是否自始属吴氏所有,并非问题的关键。即便安臣(BVI)是吴先生后面收购而来,也仍然实现了跨境的法律连接,不过是控制人发生了一次变动,业绩难以连续计算,而瑞金矿业是适用豁免(业绩连续计算)规则上市的,再一次巧妙地绕开这个问题。

但这一模式能否为他人所效仿呢?其实也不无可能。但较难解决的是外汇登记方面的瑕疵(见下文分析)和控制人变动造成的障碍。

暗渡陈仓

我们再关注瑞金矿业的资产注入过程。瑞金矿业先后收购了三个矿业公司,分别是石人沟矿业、南台子金矿和骆驼场矿业。其收购过程较为相似,其中石人沟矿业,先由赤峰富邦铜业收购,而后卖给赤峰富侨;南台子金矿先收购资产,然后装入赤峰富邦铜业,而后卖给赤峰富侨;骆驼场矿业则由万华首先收购,而后转让给赤峰富邦铜业,再行转让给赤峰富侨。最后三个矿业公司都经过赤峰富邦铜业,置入赤峰富侨之下。而赤峰富侨是富邦工业从惠州安臣通信手中买过来的。惠州安臣通信则跟富邦工业一样,是安臣(BVI)和惠州利音设立的合资公司。

那么,发生在赤峰富邦铜业(招股书明确说明该公司是吴先生控制的)与赤峰富侨之间的收购,不就是关联交易吗?为什么又毫无障碍地实现了股权转让呢?

因为招股书披露信息有限,我们只能做有根据的猜测。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三个营运公司最后都置入赤峰富侨之下,而非直接由富邦工业收购并持有呢?从这一点上,我们再进一步考虑,可能就会发现其中的玄机。在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那就是外商投资的境内再投资,然后再投资的法律规避问题。简单点说,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进行境内再投资,所投资企业如果是允许类和鼓励类,根据200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一般来讲,这一被投资企业是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换句话说,被投资企业不再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除非被投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再行申请审批机关认定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这家被投资企业再行投资的话,基本上就不再有人会关注到这是一家外资背景的公司,从法律上,也并无要求这家被投资企业的再对外投资,适用《外商投资

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而如果是限制类,那么就要先报商务部门审批,取得批复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而如果这一点能够成立,我们大概可以推测,赤峰富侨就是这么一家被富邦工业这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收购)的企业,它的经营范围应当是鼓励类或至少是允许类,赤峰富侨并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赤峰富侨从赤峰富邦铜业再收购三个矿业公司股权,就是普通的内资企业之间的收购,到工商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不会麻烦到商务机关。而更为关键的是,除非极个别的特例,工商局做变更登记,是不会关心是否存在关联并购,特别是对两个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更不会多此一问。这样以来,瑞金矿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绕开关联并购的麻烦,顺利地实现合法的股权变动,将三家矿业公司置入赤峰富侨,进而置入整个上市体系。相反,如果直接以富邦工业或惠州安臣通信收购,则作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收购境内矿业企业,会触发收购审批问题,不如间接收购更为方便。况且,一旦文件递到商务部门的案头,对万华持有的骆驼场矿业收购所存在的关联并购不太容易被商务部门忽略。况且,石人沟矿业和南台子金矿是否与收购方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也不可知。

而更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三个收购都是赤峰富邦铜业先完成,后又由关联方赤峰富侨接盘。虽然我们无法通过招股书观其全貌,但我们可以仔细关注时间点,从中看出一些端倪。一个是赤峰富邦铜业收购石人沟矿业、南台子金矿的时间分别是2007年5月25日和2007年5月20日,而赤峰富邦铜业从万华接手骆驼场矿业的时间是2007年7月13日。也就是说,前两个矿业收购均在一周内完成(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安排时间安排如此紧凑令人称奇),而后一个虽然稍晚,但是从关联方万华手里接过来的,而万华早在2006年就已经完成收购。赤峰富侨则是2007年8月21日成立的,也就是说,此时赤峰富侨尚不存在。但赤峰富侨从赤峰富邦铜业接手的时间统一为2007年8月23日,也就是成立后的第三天(很可能还是变更完工商登记的时间)就接收了三项股权。由此可以推测,有可能一开始瑞金矿业试图以赤峰富邦铜业统一作为三项股权的持股主体,所以统一将资产装入了赤峰富邦铜业。但当惠州安臣通信或富邦工业收购赤峰富邦铜业的时候,因为后者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的限制类(早在2004年版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里面,金的开采就属限制类),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收购的企

业属限制类的,应当先行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所以整个设计卡了壳,方才马上反手成立赤峰富侨,接手了赤峰富邦铜业的股权。至于2007年8月2日利达收购富邦工业,以及2007年10月21日富邦工业收购赤峰富侨的考虑,则可能是更换上市主体的考虑。但此时却产生了一个问题,赤峰富侨即便经营范围是鼓励类或允许类,但其持有下属三个矿业公司的股权,对其收购究竟应如何处理呢?如果纯外资收购报商务部门批准的话,应当会考虑被收购对象的子公司经营范围,但如果按照前述思路,不报商务部门而直接办理工商变更,这个问题又可以轻易实现陈仓暗渡。

最“严格”的法律解释

那么瑞金矿业又是如何避开证监会审批的呢?我们来看看律师的解释,“于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获颁布,并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生效。并购规定明确规定,为上市目的组建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其股份收购任何一家中国公司的股权(即透过股份互换)须于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从一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证监会批准,是有若干个前提条件的,一个是只有换股收购方式进行重组上市,才需要证监会批准;第二个是只有用一个为上市目的组建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换股,才适用证监会审批;第三个条件是只有在十号文生效后以这么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换股收购,才适用证监会审批。十号文之后许多案例中都对十号文做了各种不同解释,但这一解释可能是目前为止最为严格的。

那么我们再对照瑞金矿业的案例,这三条一个都靠不上。第一,瑞金矿业是以现金收购的,不存在换股收购的问题;第二,利达是早就设立好放在那的,不是专为这次上市组建的;第三,富邦工业的权益出境是在十号文之前完成的,通道早就建立完毕。因此,在瑞金矿业看来看来,无论如何是不需要证监会审批的。

但这一解释能否成立呢?我个人认为仍然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在之前的案例中已经有过详尽讨论,在此无需赘述。

要不要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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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座大山一个都不少地横亘在瑞金矿业面前,“勇敢的瑞金人”最终还是突破重重障碍成功上市了,那么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借尸还魂 首先我们看瑞金矿业如何建立跨境连接。不少分析人士都关注到了吴先生对安臣(BVI)的收购。安臣(BVI)的价值在于它在2006年6月23日,与惠州利音共同成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还有一个最后放弃使用的惠州安臣通信),而且安臣(BVI)是控股股东。也就是说,安臣(BVI)和富邦工业之间存在一个跨境的法律连接,而且这个连接是在十号文之前完成的。收购了安臣(BVI),也就实现了第一个突破,拥有了一个跨境置入资产的通道。尽管后面吴先生最终选择将富邦工业置入利达(BVI),但这一公司架构内部的调整,已不是关键所在。 不少人都在质疑一个问题,就是安臣(BVI)的原始股东是谁?上文也提到,瑞金矿业的招股文件并未披露吴瑞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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