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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付款。而本案所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特征,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对此进行判定,大胆创新,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体现了中国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艺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保护了原告马来西亚外商的合法权益,这起复杂的涉外保函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
案情
甲银行于某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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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的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问题
本案中甲银行应汲取怎样的教训?
分析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伪造银行保函
案情
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一批货物到印度孟买港。收货人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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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向上海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印度丁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保函,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上海甲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甲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件,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他们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收货人在答复上海甲船运公司时,肯定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甲船运公司通过业务银行就银行保函问题向印度丁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保函。
面对上述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决定先从弄清保函出处入手。上海甲船运公司根据保函上所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向伦敦法院起诉丁银行。该印度丁银行仍称没有签发这份保函,后来伦敦法院根据有关专家鉴定,裁定这份保函上的银行签字及签章都是不真实的。因而,上海甲船运公司得到的所谓银行保函是无效保函,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院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上海甲船运公司只好依法与货主们一一协商赔偿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丁银行出具保函的责任,那么,收货人就该承担伪造银行保函骗取上海甲船运公司放货单的责任。为此,上海甲船运公司对收货人提起了刑事诉讼。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货人公司的两名董事,扣留了他们的护照,印度银行冻结了收货人的存款以及收货人在美国拥有的旅馆等财产。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终于在三年后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收货人赔偿上海甲船运公司相应货款、银行利息和律师费。
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后,代理上海甲船运公司在印度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印度律师对收货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 因此,上海甲船运公司虽然胜诉,却因收货人公司的资不抵债尚未得到任何赔偿,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问题
伪造保函的风险何在,如何防范?
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伪造保函问题。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担保行的资信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本案中,受益人上海甲船运公司从收货人处取得的是一份伪造保函,保函中列示的印度丁银行根本没有签发该份保函,自然不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却又未能按约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只能找收货人理论。尽管法院判决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但是执行判决时却发现收货人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也就是说,上海船运公司并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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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函是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务必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
2、保函的申请人是保函重要的当事人,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了解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等。万一保函出现问题,受益人可以根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申请人要求相应的权利。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受益人因银行保函失效受损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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