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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发[2009]16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05.22 【实施日期】2009.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5月22日 银发[2009]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给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开户单位。 1 / 3
附件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是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对账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
第四条 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对账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 2 / 3
第七条 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 开户单位通过城市金融专网登录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九条 开户单位与中国人民银行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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