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11月8日印发)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卫生健康执法监管作用,增强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推进卫生健康执法工作,根据省普治办《印发〈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普治办〔2018〕3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我委相关处室、省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结合相关案例,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以案释法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违法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个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开展以案释法大型法治宣传活动,由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执法全流程的以案释法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世界卫生日、医师节、护士节、国家宪法宣传日等定期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第十条 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开展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办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进行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四)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每年应当组织进行以案释法学习培训,重点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较多的卫生健康领域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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