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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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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4 11:34:57

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认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等,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发表规范和评价规范,北京大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据为己有。学生应当在以上论文或作品中直接标注: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材料和数据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中借鉴而来或翻译而来。

本科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以各种手段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抄袭、剽窃行为;

(三)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

第七章 违纪、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不超过5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不超过总篇幅的10%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亦不授予学士学位),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无论是否看过,凡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者;

(二)无论是否看过,凡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材料、纸条者;

(三)无论是否看过,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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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者;

(四)无论是否抄用,凡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七)考试中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十)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5-10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占总篇幅的10%-50%者;

(十一)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三)组织作弊者;

(四)第二次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

(五)已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

(六)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或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

(七)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者。

第三十六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所、中心)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九条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视情节参照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执行; 学生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有伪造数据行为,视情节参照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执行; 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执行。

第八章 违纪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的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所在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

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教务部和学生所在院(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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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第四十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违反学术规范的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核实后,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处理。各院(系、所、中心)必须严格依据本条例,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签字,报教务部审核。

第四十一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处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在核实情况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部备案处理。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本部的本科学生(包括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2005年12月6日第59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15日开始实行。

主题词:教务 考试 学术规范 条例 通知 校内发送:全校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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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认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等,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发表规范和评价规范,北京大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据为己有。学生应当在以上论文或作品中直接标注: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材料和数据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中借鉴而来或翻译而来。 本科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以各种手段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抄袭、剽窃行为; (三)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 第七章 违纪、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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