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三)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
2.现场监督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监理质量目标。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
4.因建设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由建设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程安全目标控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手段和方法,对施工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监理招标若在施工招标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省现状和实际及工程特点,编制预控目标监理大纲,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有针对行的修正监理大纲。
二、监理合同价款与支付
(五)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中标人的监理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违法擅自改变,属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甲、乙双方依法按规定在监理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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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检测
(六)工程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列在投标文件附表中。 (七)工程检测目标控制
检测方法与手段,检测点检测时间段检测目标值,检测记录。
四、保修目标控制
(八)保修目标控制
1.监督施工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2.建设、施工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第四节 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一、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指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以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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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颁发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有关文件
二、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
满足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要求
三、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满足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要求
第五节 招标投标各种文件格式
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第六节 图纸和技术资料 (适用于与施工同步招标的项目)
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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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工程采用赣建招标[2007]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评标,具体详见附件一。 2、开标有关人员及专家评委的劳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3、投标人应组建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部,并且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确定的人员,其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本项目以外的监理工作,否则在评审时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得少于20天时间在施工现场,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由发包人考勤,每人每天缺勤罚款500元。每月缺勤累计达到20人次的视同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5、本工程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50万元,最低限价为人民币40万元,超出40—50万元的报价,作废标处理。 招 标 单 位 2010年9月 20日 法定代表人: (章) 招标备案受理人 监督负责人: 机构 (章) 备案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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