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试行办法
莱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试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我联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的通知》(银发[2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利率定价是指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要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要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联社辖内各信用社(部)。
第二章 定价机构
第六条 联社理事会制定的联社年度利润目标为联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是制定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信用社(部)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计划信贷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联社经营班子负责审批由贷审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利率执行水平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报理事长审批。
各信用社(部)严格执行联社制定的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七条 本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信用社(部)贷审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三) 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金额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九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信用社(部)贷审小组、客户经理在自己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授权的上报联社审批。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十条 本联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企业贷款利率最低上浮幅度为30%,最高不超过10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级,A级,BBB级、BB级,B级(含)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亦为20%。
(二)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担保方式分为门面抵押、房产及土地抵押、设备及其他动产抵质押、信用担保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变现能力不强的门面、房产及土地抵押,浮动系数上调一个档次。如涉及多种担保方式的,原则上按上浮系数较高的一档执行,如选择浮动系数较低的一档,必须是该档抵押物评估折现值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低于70%。
(三)企业入股情况: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分别是50万元以上、10—50万元(含50万元)、 10万元(含)以内、未入股四个档次。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企业在信用社存款:指企业在开户信用社年度日均存款余额。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五)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六)行业:按企业所处行业,分为鼓励性、一般性、限制性行业,分别对应不同的贷款浮动利率。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为5%。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浮动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 1 资产负债比率(无信用等级) 贷款担保方2 式 3 4 5 6 0.4 AAA、AA 门面抵押 0.4+X1 A 40%(不含)以下 0.4+2X1 BBB、BB 40%-60% 0.4+3X1 B级(含)以下 60%(含)以上 0.2 权重 房产及土地抵押 50万元(不含)10—50万元企业入股 以上 (含) 30万元(不含)10-30万元日均存款 以上 (含) 200万(不含)以100-200万单笔贷款额 上 (含) 行业 鼓励性 一般性 其他抵质押 保证或信用 0.3 10万元(含)未入股 以内 10万元(含)无 以下 50-100万50万(含)以(含) 下 限制性 0.2 0.2 0.05 0.05 第十二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40%,最高不超过90%(10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或信誉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时所占权重为20%。对未评级的自然人,严格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等级:确定为“一级”的,必须是到期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率100%,无展期、转据现象;确定为“二级”的,其贷款只发生一次展期、转据的情况;对没有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参照“三级”等级确定浮动指标。
(二)贷款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变现能力不强的门面、房产及土地抵押,浮动系数选择上调一个档次,如涉及多种担保方式的,原则上按上浮系数较高的一档执行,如选择浮动系数较低的一档,必须是该档抵押物评估折现值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低于70%。
(三)与信用社往来关系: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5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5万元(含5万元)、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含)以下、非信用社社员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在信用社存款:是指自然人家庭在信用社年度日均存款余额。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五)贷款用途,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性活动、消费性活动及其他”四种,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六)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0.4 浮动指标 1 2 3 信用等级 贷款担保方式 一级 门面抵押 二级 三级 四级 (非信用户) 0.2 0.3 0.2 0.4+X2 0.4+2X2 0.4+3X2 权重 土地及房产抵押 社员且入股金额社员且入股农户与信用社 在10万元(不金额在5—10往来关系 含) 以上 (含)万元 日均存款 贷款用途 单笔贷款额 其他抵质押 保证或信用 4 5 6 信用社社员且非信用社社股金在5万元员 (含)以下 5万元(含) 10万元(不5-10万元无 含) 以上 (含) 以下 农业生产 经营性活动 消费性活动 其他 20万100万(不50-100万20-50万(含) (含) 以含) 以上 (含) 下 0.2 0.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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