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工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的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
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或任期特别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完善权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中长期激励计划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预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制定相关计分与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意见(试行)》(漳国资统评〔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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