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 第十条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市农村信用社所辖×个联社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3、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市农
村信用社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信用社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6、在对信用社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本公司在取得
信用社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
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9、对信用社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信用社会计报表;
10、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信用社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信用社清查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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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信用社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信用社书面意见;
12、将专项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交银监部门验收、审批;
13、批复后,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帐;
14、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验资报告(每一家联社); 15、对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企业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资本核实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信用社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信用社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 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不良贷款、账外资产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指对信用社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信用社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信用社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项目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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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损失状况,剔除不应入账的应收利息,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根据账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
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
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等、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
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4)拆放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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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业处理。 逐笔清查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
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 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至清产核资基准日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第十六条、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为风险评价。
按信贷管理规定正确反映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核对贷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分户账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前十户贷款和单户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的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达到时100%,逐笔追踪。凡借款人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不论金额大小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
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贷款形态。期后到期的贷款,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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