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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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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5:52:56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8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9 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1次。

2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收存备查。

2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黏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核查,审核内容包括:

(1)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实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的准确性。 (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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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和配伍禁忌。 (7)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2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25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6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分权。

27 处方要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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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制度

1 处方点评内容

(1) 处方书写是否符合《处方书写规范》要求。

(2) 处方用药适宜性:按照《处方管理方法》,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3) 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做出的评价。

(4) 贵重药品使用:对照患者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5) 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6) 处方点评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1) 使用处方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 2) 医师未签全名或专用签章。

3) 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4) 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5)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 6) 使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7) 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8) 需进行皮试的药品,处方上未注明皮试结果。 9)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0) 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无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11) 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12) 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相符。 13) 处方药品剂量、用法不正确。 1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 15) 有重复给药现象。

16) 药品间存在配伍禁忌或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7) 单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

18) 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19) 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

20)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超过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超过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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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超过7日常用量。 2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原则》要求。 23) 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24) 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5) 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2 处方点评办法

(1) 处方点评每个月进行1次,由医务处或药剂科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药剂科组织人员填写处方点评表,对应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用药合理性等项目填写检查结果并制成表格,经统计分析,对本月处方做出点评意见,交医务处。点评结果应内部通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2) 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制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3 考核与奖惩

(1) 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科室目标考核奖惩范畴,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

(2) 对不合理处方的处方医师,按其违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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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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