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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精简版
土地管理
问: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问:哪些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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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用地转用是指什么?
答: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问: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1)、(2)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问:土地登记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对土地权属的确认,赋予土地产权以法律效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并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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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规定,土地登记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问:《宅基地证》能否补发或更改?
答:不能。广州市在1999年已全面停发《宅基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申请人可持相关的合法资料直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申请集体土地房地产登记。
问: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1)违法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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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问:什么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
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管理
问:房地产登记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产权登记种类分为:换证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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