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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鉴定委员会纲要
1.目 的
为实施技能类工种的技能鉴定,对技术人员的水平进行认定,特成立本委员会。 2.设 置
本委员会设置于人事判定委员会之中。 3.构 成
本委员会由委员长、委员及事务局组成。
委员长原则上由人事担当部长担任,由人事判定委员会委员长任免。 委员及事务局由委员长决定常任人数,并进行任免。 4.任 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技能鉴定制度纲要实施以下事项: (1) 与技能水平认定相关的一切事项;
(2) 其他与提高技能水平、开发技能相关的事项。 5.委员会的召开
本委员会的召开由委员长决定。 6.实施时间
本纲要自1987年3月21日起实施。 7.纲要的修改废止
本纲要的修改废止由人事最高负责人实施。
自我启发研究报告制度纲要 自我启发研究报告制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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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保密 自我启发研究报告制度
人 事 本 部
S
9.目 的
对于处于S、A、Y系列级别的人员,为让其报告自我启发的研究成果,提高并确立自我启发意识、欲望,进而达到培养、强化人才,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0. 实施机构
与本制度的实施有关的一切事项由人事判定委员会实施执行。
11. 对 象 (3) 对象如下:
1. A6、Y2课程
A6级别和Y2级别的人员(可包含指导职的N6级别人员)。
但是,人事判定委员会已经进行结束认定的人员不包含在对象之列。
2. S1、Y3课程
S1级别和Y3级别的人员
但是,人事判定委员会已经进行结束认定的人员不包含在对象之列。
(4) 在人事判定委员会如果另有规定,上述之外的人员可以列入对象。 12. 结束认定
人事判定委员会按以下内容进行结束认定: a) A6、Y2课程
与评价无关,总计提交3次研究报告者。
b) S1、Y3课程
总计提交3次研究报告者。
但是,如果第1次或第2次的研究报告的评价结果为“S”,则可在当时结束认定。
13. 指导委员
(1) 人事判定委员会,必须指定指导委员,以对指导对象进行合适的指导。
指导委员应从重要职位人员(根据需要,S2、Y4级别的人员)中指定合适人选,并指定其应该指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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