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5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 - 图文
【提示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疑惑点9】不得担任董监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疑惑点10】职工代表
9
【疑惑点11】机构人员产生
【疑惑点12】人员任期
【疑惑点13】人数
10
【疑惑点14】会议召开频率
【疑惑点15】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疑惑点16】通知时间
【疑惑点17】出席人数
11
【疑惑点18】决议方式
【疑惑点18】决议方式
【提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疑惑点19】特别决议事项
【疑惑点20】解散公司诉讼受理VS不受理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开不了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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