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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免费消缺或更换,如修理或更换设备超过所规定的日期,则作为卖方延期交货处理(具体见本合同9.14条款)。
8.3.2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
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8.4最终验收 :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设备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
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8.5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推迟生产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如果买方要求
卖方推迟交货,买方推迟交货的要求最晚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60天提出。
8.6最后一批设备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如因买方原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
式)未能进行吊装、安装、调试、试运行,买方应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二年内,如买方仍未进行吊装,在二年到期时买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如在二年内吊装,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调试结束之日起二年,但最长不超过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三年。
8.7 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临时验收证
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止,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
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8.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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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证、索赔与罚款
9.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全风场最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
署之日起24个月。卖方保证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9.2 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所供设
备是全新、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满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
9.3 卖方保证,其所售予买方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
有组成部分),均已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中国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若买方因购买和使用卖方所售予买方的设备和技术资料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中国的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卖方应补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但前提是买方应将上述任何索赔要求迅速通知卖方,授权卖方针对此索赔要求进行应诉并对卖方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9.4 在质保期内,卖方将向买方免费交流与本风电场有关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
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进行改进的情况。
9.5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
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9.6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9.7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卖方将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保证函:
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面值为第2.1条款中合同总价的10%,其
格式按附件三,该履约保证函由卖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14天内出具,其有效期到“合同设备”保证期过后30天为止。
9.8 本“合同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
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和/或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和/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后继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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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15天。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运抵施工现场,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9.9 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本“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
交给卖方,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9.10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
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星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商定。如属卖方责任,或在必要的情况下买方可凭买卖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双方商定),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 9.11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
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9.12 在卖方履约保证函保证期满后30天之内,如果发现设备缺陷,此时,买
方出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9.13 任何设备部件在保证期内进行了缺陷的修正,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
后开始计算。
9.14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
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4.3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1)1~4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价值的1%。 (2)5~8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价值的2%。 (3)8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价值的3%。
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任何一批合同货物迟交2周以上,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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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9.15 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时,则每个图号
每迟交一整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罚款1万元人民币。
9.16对合同设备的保证详见技术规范书,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
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立即自负费用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 9.17 由于卖方责任,按照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后,如不能达到
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方法如下:
1)以技术协议所列总损耗为考核指标,每超过1%,罚款五仟元人民币。 2)以技术协议所报的噪声水平为考核指标,每超过1dB,罚款五仟元人民币。
3)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上,每发现一个缺陷点,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其它未达到性能保证指标的项目,由双方协商赔付。
如上述任何一项与保证值的差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罚款率的5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罚款率来支付罚款,其具体罚款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全部或一部分性能考核试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造出替换件或向另一家制造厂订购满意的设备,由此而造成的延误,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14条支付违约赔偿金。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应罚的最大罚款总金额将不超过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第(1)及第(2)项价格的1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罚款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临时验收并出具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该证书一式二份由卖方会签,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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