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贸易单证与实务第五章
第五章 商务单证种类和作用
大纲要求
了解出口单据的种类、作用、制作要点。
掌握商务单证的制作和审核,包括:商业发票、包装单据、形式发票、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厂商发票、装运通知、出口商证明、船公司证明、客户检验证书等。
第一节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一、商业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对所交货物的总说明,是一张发货价目清单。 1.发票是进出口商记账与核算的依据。
2.进口商凭发票核对货物及了解货物的品质、规格、价值等情况。 3.出口商在没有汇票时,可凭发票向进口商收款。
4.发票是报关纳税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依据。 5.结汇前
①作为国际商务单据中的基础单据,是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据。
②作为报关、报检单据的组成部分,报检报关单都需要附上发票。 6.结汇后,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发票。
二、商业发票的一般内容
首文,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地点、抬头人、合同号、运输路线; 本文,包括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唛头;
结文,包括有关货物产地、包装材料等各种证明句、发票制作人签章。
三、发票制作要点
商业发票样本
Issuer: 卖方名称和地址 To: 买方名称和地址 Transport details: COMMERCIAL INVOICE No. 发票号码 S/C No. 合同号码 第 1 页 共 16 页
Date: 所有单据中最早日期 From装运港 to 目的港 by运输工具 Terms of payment: 付款方式 Marks and 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Unit Price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Quantity 货物描述: 名称、规格、数量 贸易术语 每个规格的单价 Amount 1.指定 2.自己设定 3.无唛头N/M 每个规格的金额以及合计金额 Signature:×××
卖方公司的名称
代理人签字
1.出票人名称、地址(ISSUER)
采用信用证时,《UCP600》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出票人表示方式: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在发票上签署。在实务中,如果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属的某个部门,是不允许的。
2.出票方面注意事项
①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发票→装运。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发票→信用证,装运→发票,也可以接受。如矿砂、煤等散装货物,必须装完后才能根据装货实际重量制作商业发票,
②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不止一个合约的,发票上显示合约号必须包括全部合约。 ③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信用证号码。
3.发票抬头人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合同买方,在信用证项下必须做成申请人。 如果信用证有指定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
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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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中应打上具体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5.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信用证 只有货物统称 有统称、详细货名较多 无统称,但货名很详细 货名并非英文 多种货名 其他:
①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②如果发票的货物描述中某个字母写错,但不影响对该词理解时,开证行不能以此拒付。例如:信用证是MACHINE,发票是MASHINE。但如果信用证是DRIED GRAPES,发票是RAISIN,则因意思不同,会形成不符点。
发票 显示货物统称,可加详细货名 在详细货名上方显示统称 按信用证规定列明 照信用证原文显示,可同时用英文表述 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一种或几种
6.货物的规格
在发票上可添加货物规格、成分、状态等细节,但不得与信用证矛盾。
7.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除了重量单、装箱单上应注明毛、净重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8.价格条件
①发票中的价格条件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承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
②有的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件后列出一些附加条件,如FOB Liner Terms等,制作发票时,必须按此表述在发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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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的细目,则发票应分别列明,这时须注意有关金额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④信用证价格条件如果与合同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果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按照信用证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
9.单价和总值 ①单价构成
完整的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内容,例如:
EUR100.00 PER DOZEN CIF HAMBURG
②发票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L/C 总金额 含佣价 扣除佣金(单价为含佣价)
③发票金额必须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如果出口国外汇管制要求发票以当地货币表示金额,出口商可以在发票上显示信用证货币金额的同时,写上以当地货币表示的等值金额。
④容差范围 a.10%
对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如果用了“约(Abou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可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约”放在哪一项,就适用于哪一项,不能以此类推。例如,信用证中货物的单价与数量条款中有“约”等词语,但金额中没有此类词语,金额就不允许有上述幅度的增减。
当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和数量允许一定比例上下增减时,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分别可以满足增减幅度。但是如果其中有单独一项货物数量或金额超过规定,即使总金额和总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亦是不允许的。
发票总金额 含佣价 扣除佣金 第 4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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