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2.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
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 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
(1) 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 (2) 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附件1)的签订工作;
(3) 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
(4) 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撤场人员填写《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
(5) 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6) 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7) 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
(8) 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大清包协议),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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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
(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附件1)、《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相关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其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筑[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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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提示书 2、授权委托书 3、分包人员花名册
4、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 5、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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