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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⑵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如教育者在教育法上的细微能力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该具有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如果相对人不具法定的相应学历或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即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教育法上教育者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义务时,也就不具备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力。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组织法建立起来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成立的以发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会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不能构成。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⑴ 物: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①、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②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⑵ 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则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制订学校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接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等。③、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它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 第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障。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时,就会受到相应制裁。
案例10: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关系的客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9、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思考题7)P24-28页
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考题1) P36---37
案例11;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①、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②、 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第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下权利: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P39-40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2)合格的教师。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同时,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人员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学校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不断的投入流动资金,所以,应保证机构设立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3、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P41---43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12:1996年某市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该校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很大。陈作为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陈在申诉中认为:(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2)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自己过去是民办教师,直收入很低,转为公办教师后,近几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经济还有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被解聘。
学校认为:(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陈在学校的收人与当地其他行业同等学历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人比较已属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陈不参与经营家庭杂货店,不早晚载客,陈的家庭收人在当地也属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难,陈忙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可原谅。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学校有权解聘陈。
学生家长认为:陈只有一半心思在学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个人创收,这样的教师误人子弟,不应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上述事实表明,教师与学生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终止合。.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教师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学校解聘陈并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
分析: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思考题3) P45---46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思考题4) P45---46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案例2: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答: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⑵、学生的基本义务: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年龄特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在这个阶段,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人生观等不成熟。 (2)心理特点。初中生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识上不成熟。(3)生理特点,主要表现在身体形态、体内机能、神经系统和性成熟。了解这些特点,正确的行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6、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P51—53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批评建议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有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是,由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既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营造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浓厚的学分,使学生愉快地学习,健康的成长。同时,学校也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学生在学校享有充分学习和发展的权利。
7、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思考题5) P48 特殊学生群体主要有女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他们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是: ①女生。法律规范对子女受教育权予以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监护人要保障女性青少年身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也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学生进行经济资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帮助;
③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保障这部分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特殊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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