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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会计从业会计考试教材《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辅导教材电子文档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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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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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课时-第一章-财经法规概论

第一章 财经法规概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财经法律关系 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第一节 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简单了解)

一、法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008年·判断题】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

【答案】对

二、法的本质及作用 1.本质

法的本质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2007年·判断题】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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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对 2.作用

(1)法的作用概括起来的两大方面

①法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②法体现社会经济基础的现状并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具体要求。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产生什么性质的法律,而法律一旦产生就必然为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

三、法的分类(注意分类标准、定义、举例)

(一)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 1.狭义的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会计法》。

2.广义的法,除狭义的法外,还包括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所有行为规则,如各种法令、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则、办法、章程等。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指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其内容一般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根本问题。

【2009年·单选题】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问题的法是( )。 A.根本法 B.普通法 C.程序法 D.狭义的法

【答案】A

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宪法简单。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不同

1.实体法,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2.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叫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程序性与开放性的特点。 2.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

(1)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

(2)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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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财经法律关系(了解)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财经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

1.概念——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参加者)。

【2007年·单选题】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财经法律的立法者

B.财经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C.财经法律的实施者 D.经济活动参加者

【答案】B

2.在我国,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二)客体

1.概念——财经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客体的种类。

(1)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财经法律、法规允许其进入财经法律关系运动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

【2008年·单选题】 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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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物

B.经济行为 C.名称 D.智力成果

【答案】C (三)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财经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含义包括以下几层:第一,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资格,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独立自主地决定或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做或不做)。第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特定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或保证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要求别人做或不做)。例如,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等。第三,经济法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请求保护)。

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

(1)所有权——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者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009年·多选题】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 )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答案】ABCD

(2)法人财产权(从外部界定企业权利)——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企业存续期间,企业所有者也不得随意抽调企业财产,不得违反企业章程,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

(3)经营管理权(从企业内部关系角度界定企业权利)——企业对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通常由非财产所有者享有和行使。

(4)经济职权——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

l)经济职权的产生是由国家授权或法律直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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