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5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CH-2015-01 合同编号: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 范 文 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 规划、设计变更 面积差异处理 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前期物业服务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5.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6.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基于商品房预售的本身属性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7.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给对方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9.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
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为电子模板的,买受人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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