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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在学校设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人员,成员由热衷于消防工作,身体素质好,品德端正、作风过硬、思想好的职工参加、负责学校的防火、灭火及防范工作。
第三章 防火、防爆重点部位的确立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重点做好餐厅、教学楼、配电室、综合楼、公寓楼等地点的防火工作,上述消防重点单位、上述重点部门和工种防火责任人由上述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及有关工种的同志兼任、落实防火责任。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区域内禁止玩火,禁止燃放烟火炮竹、禁止放风筝,禁止烤火取暖。
第十二条 固定性生火、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后可用火。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内使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明火烧煮食物。
第十四条 集体宿舍、公寓楼等场所禁止使用汽、煤油炉。 第十五条 各有关用火单位必须在熄灭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电源、电器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电器设备的线路严禁非电工装、拆、电工必须严格遵守电器安装规则和安全操作规定,不用线路、开关、
插座等要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 电器周围要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消除隐患,严禁线路、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各保险闸刀的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各部门、班组下班后应切断电源后再离开。
第十九条 非生产需要,一律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工具,禁止各部门班组及个人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具。
第六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消防设备、器材实行定点放臵、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证完整好用,任何人不准挪用或玩弄。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消防栓、水源管理,未经批准严禁运用消防栓和损坏消防管道,禁止在消防水管道上安装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四周不准放杂物,保障取用方便,进出大门10米以内严禁停放杂物,保障取用方便,进出大门10米以内严禁停放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所有消防设备,无关人员不准任意动用。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消防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范有显著成绩者,对消防工作提出积极合理化建议、协助搞好消防工作有一定成绩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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