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谈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工期延误经济索赔
受。原因在于,工期延误是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因此施工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因贷款购置新增设备而发生的利息损失。
C、不均衡生产带来的损失:增加投入的机械设备使用费包含在工程单价中,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完成工程量来获得相应的费用,因此不能列入索赔范围。但若由于加大资源投入破坏了均衡生产并造成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另行据实索赔。
(4)新增其他临建费用:随着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增加投入的逐步到位,合同原先拟定的生产规模和施工强度将被打破。相应的施工供电、供(排)水、供风管线路,施工场地、材料仓库以及施工道路等施工条件也将不能适应新的施工强度需要。因此,施工单位除因施工人员增加而新增生活、生产、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外,还需新建、改建、扩建上述施工条件,相应的费用也应列入工期延误经济索赔范围。 3.2业主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
一个水电工程项目由若干个标段组成,当某个标段工期的滞后不至于使整个工程总体工期目标发生改变时,业主可能作出允许工期顺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需要增加资源投入,工期顺延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隐蔽,但仍然可以就管理费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管理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费及向母体工程局上缴的总部管理费。这两部份费用在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以一定的百分比计入工程单价中,中标金额一旦确定,管理费的来源也就固定了,是一个常数。而这项费用的支出实际上是以时间函数的形式发生的,工期延长一天,施工企业就要多负担一天此项费用的支出。当业主允许工期顺延时,顺延期间的管理费实际是没有资金来源的,应视为施工企业因工期顺延而遭受的损失,因而有理由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金额的量化,可以参考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延期管理费补偿计算中被普遍采用的Hudson/Emden公式:
HE=CP×HO×DT/CT
式中:HE——工程诞期管理费补偿金额;
CP——合同总金额;
HO——管理费费率,FIDIC合同条件下,采用12%往往被接受; DT——延期时间(天数); CT——合同总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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