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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2章 中国股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分析
2.1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发展轨迹及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情况,以及各时期监管机构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会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全面禁止阶段,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启动阶段。
2.1.1 全面禁止阶段(1990年~2005年)的市场特征
上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初级阶段。1998年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出台,其中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并于第36条明确规定说明“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明确,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因为当时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相关监管机构明文规定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在这段时期禁止融资融券交易出发点是正确的。
但是,《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市场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导致地下融资融券活动比较猖獗。为了满足投资者融资融券的需求,同时也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一部分证券公司故意违规操作,挪用客户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债券和委托的资产等各种方式进行地下业务交易。因此,地下融资融券又以比较隐秘的形式变相出现,进一步刺激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账户内的保证金和证券。 2.1.2 试点准备阶段(2005年至2008年)的市场特征
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法律上授权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2006年中国证监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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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新《证券法》分别颁布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实施细则。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至此,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已基本完备。
在试点准备阶段,中国证监会为推出融资融券进行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致力于营造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氛围。因此,为了整治市场环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化解证券公司系统性风险,进行了为期四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证券公司经营逐步规范,市场环境不断净化。同时,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投资者素质不断提升,股权分置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融资融券推出的时机已经逐步成熟。
2.1.3 试点启动阶段(2008年10月5日至今)的市场特征
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08年10月25日、2008年11月8日,证监会、交易所及中登公司两次组织11家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联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获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向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上述6家券商发放了业务核准批复,成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证券公司。2010年3月30日,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经过了试点准备阶段长达4年的市场治理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明显减轻,证券公司的经营步入规范,投资者素质和专业知识也相对有所提高,在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后更加成熟和稳定,已经初步具备了推出融资融券所需的各种条件。融资融券试点的启动,标志着经过4年精心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我国股票市场进入做空时代,结束了长达二十年的单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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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现状及特点 2.2.1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现状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还处于初级试点阶段,自试点以来还不足半年时间,目前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维持在低位,并增长乏力。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融资融券目前刚刚试点,对投资者与标的证券有一定的准入标准,限制了大部分普通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二是近期A股市场上下徘徊,未来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市场观望情绪较浓厚。随着投资者对相关规则与风险的逐渐熟悉,并待股指期货推出或市场波动加剧时,融资融券交易量有可能进入稳步增长通道。三是由于目前融资融券尚属试点初期,投资者也存在一个由观望到逐渐参与的过程。
其中融券业务因品种少更是一路低迷。自试点3月31日启动以来,融资业务的增速远远超出融券业务,两者之间的规模对比也十分悬殊,最高曾达5000:1,最低时也超过了50:1。在绝大部分交易日中,相对庞大的融资金额来说,融券金额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虽然融券业务规模小于融资业务是正常现象,但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上,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之比一般在10:1到8:1之间,50:1甚至500:1的悬殊比例是不正常的,也不利于融券业务发挥改善市场机制和功能的作用。
目前融券业务之所以清淡,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因为国内投资者对融资做多盈利的模式比较熟悉,而对怎么融券做空赚钱比较陌生,尤其是在大势看不清楚的情况下,观望心态比较浓厚。二是目前券商提供的融券标的股票太少,价值明显高估、下跌空间较大的股票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能从证券公司自营部门的长线投资品种中选择融券标的,券源比较不足。经历了2008年大熊市之后,各家券商的自营盘规模明显缩小。而且,在这些自营股票中,相当一部分是波段交易的短线品种,长期投资的品种并不多。交易所对可融券品种的限制非常严格,仅限于上证50指数和深圳成份股指数的90只股票。而目前相关券商能提供的融券品种甚至远远不能覆盖这个范围。在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6家试点券商中,绝大部分提供的融券品种不足10只,并以金融股居多,即使是融券品种最为丰富的中信证券(600030),它提供的融券品种也仅有1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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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特点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会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客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这意味着中国融资融券业务集合了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的特点,在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之后更多的是以集中授信模式为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市场运行机制、法律监管体系尚在健全和完善中,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证券市场信用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由于证监会规定了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的或依法取得的资金和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自有方面,无疑对证券公司在资产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资金和证券的其他取得方面,可能会由证券金融公司来提供转融通,其资金来源可能的途径包括资本金、发行债券、银行或货币市场等等,这会促进证券市场、银行以及货币市场的更加紧密的联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体系中各主体间的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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