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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岗位工资
(一)岗位工资由公司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普通人力资源岗位平均工资测定。
(二)营销人员浮动工资比例不得少于岗位工资的80%,浮动工资必须与销售任务指标按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业绩工资
业绩工资由公司根据超额奖兑现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分配方案,也可根据销售任务指标奖罚办法在核定工资额内计发业绩工资。 第二十二条 奖金
对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可给予高额奖励。 第二十三条 营销人员的福利项目、住外补贴等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
第七章 工龄与学历补贴
第二十四条 工龄与学历补贴按员工在取得相应学历后实际为公司连续工作年限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博士 50/年 硕士 40/年 本科 30/年 大专 20/年 中专 15/年 中技及以下 10/年 工龄与学历补贴按虚年计算,每年4月份调整一次。凡12月份调入公司者,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动时,其工资按照所在职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即本月15日办理调动手续的,前15天的工资按调职前实际职位标准支付,后面得则按新职位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病假工资。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假期 3个月以内 3—12个月 12个月以上 3年以上工龄 3—5年工龄 5—8年工龄 8年以上工龄 50%岗位工资 60%岗位工资 70%岗位工资 80%岗位工资 30%岗位工资 40%岗位工资 50%岗位工资 60%岗位工资 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事假工资。因私事请假时,请假期间工资按缺勤天数全额扣除。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缺勤日数×(岗位工资÷21.75)
第二十八条 法定假日工资。在法定节假日需要安排加班的,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并发给加班人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日平均固定工资的3倍发放。加班工资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法定假日工资=法定假日工作日数×(固定工资部分÷21.75) ×300% 休假工资=(休假工作日数-休假期间正常休息日数) ×(岗位工资×50%÷21.75)
第二十九条 工伤假工资。因工伤休假,其工资计算标准: 工伤假工资=工伤天数×(岗位工资×50%÷21.75)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均以岗位工资的50%为计算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中途死亡、离职或被解雇的,只给付其当月固定工资部分,不再计算浮动工资、业绩工资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利润增长幅度;企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类人力资源福利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公司的核定福利费总额;加班工资之和不得超过当年本企业核定加班工资总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工资计划不得突破当年本企业核定劳动工资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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